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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吃瓜需谨慎!都安三人在微信群散布“男子开房暴毙”谣言,最终……
“我听说,**街的小赵...”
“这个家有人被抓走了,肯定是因为...”
“大家快看,这是我刚刚在某群聊看到的大新闻!”
……
网络时代
爆炸式的信息不断涌入
各种聊天群信息五花八门
类似上述的对话
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可能都有接触
然而有些信息真假难辨
有些信息却是实实在在的谣言
我们能做的就是不信谣、不传谣!
否则
等待你的可能就是法律的制裁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类似的情况。都安有三人利用聊天群散布不实谣言,侵犯了一女子的名誉权,最终喝下自己酿下的苦酒,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某天,阿韩偶然听到一个小道消息。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阿韩在A微信群中通过语音方式传播:“都安县澄江镇**村有一名40多岁的男子‘特安’(本地方言,意为男子阿安)带一名30岁的女子‘哒娜’(本地方言,意为女子阿娜)到都安县城宾馆开房,到半夜男的暴毙,‘哒娜’外逃。该女子现居住在……”的不实言论。在A群的阿陆看到信息后,将语音聊天内容录制成音频,在A群再次传播,供其他网友收听并传播。
同在A微信群的阿苏看到消息后,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又将以上谣言通过语音的方式在B微信群中转播。
经三人一番传播后,此事越传越广,越说越真,给阿娜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忍无可忍的阿娜将三人起诉到都安法院。
都安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阿韩、阿苏、阿陆在微信群中传播涉及阿娜的不实言论,所涉内容严重损害其形象,易造成周围人群对阿娜的负面评价。
法院判决
被告阿韩、阿陆在A微信群,阿苏在B微信群分别发布书面道歉声明,为原告阿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阿娜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阿韩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河池中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所以说
微信群、朋友圈、QQ空间等等
均不是法外之地
慎言慎行才是关键
切勿因好奇“吃瓜”
逞一时口舌之快
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
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普法小课堂
Q:
名誉权指的是什么?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Q:
网络上散布谣言,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会!微博、QQ、微信等新媒体拉近了人们的距离,但切不可认为在网络上就能为所欲为。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同样受到法律的规制。
Q:
言论自由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什么?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该种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依法为前提,任何人都不能披着言论自由的外衣去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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