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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骂社区支书“草包”被拘女子是否构成“侮辱人格”?

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
2021-01-27 20:58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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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女子任某在小区群里指社区支书“草包”,被毕节警方异地带走行政拘留引发社会关注。1月26日,毕节警方通报,因传唤程序违法,撤销行政处罚。同时,对涉事派出所所长和办案民警停职进行调查。

毕节警方的通报称,经复议查明,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不过,“草包”算不算侮辱他人,各方有不同看法。

律师涂伟认为,社区书记作为履行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对社区群众的批评应有一定的包容,而且“草包书记”就算属于辱骂也较轻微,且带有对书记这一职务的评价含义,更应视为对履行职责的批评,而不是对其个人的辱骂,顶多算批评的声音比较刺耳。

律师万淼焱表示,一句激愤话就予以治安拘留三天,显失公正。既然毕节市七星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撤销,案涉行政拘留即缺乏合法基础。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警方应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给予被违规处罚人员三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针对此事,央视网则发布评论称,任女士在微信群“辱骂”社区支书为“草包书记”,言语略显过激,但也是事出有因。该言论有对其工作“不作为”的愤怒,并不能确定为针对社区支书的人格侮辱。

女子骂书记“草包”被警方跨市处罚

1月26日,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贵州女子微信群骂社区支书“草包支书”,被毕节警方跨市铐走行拘》的文章在网上引发关注,公安局迅速组织调查。26日晚上11点多,该局通报调查结果称,2020年11月4日,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任某于2020年12月14日向公安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查明:任某在微信群侮辱他人的行为存在,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受案后多次通知任某到派出所配合处理,任某拒绝配合,七星关分局洪山派出所遂进行异地传唤。经审查,该传唤程序违法,依法撤销七星关分局对任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七星关分局依法处理后续相关事宜。案件涉及派出所所长及办案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

通报还透露:文中提及支书刘某某,其前夫赵某系七星关分局民警,刘某某与赵某已于2014年7月10日离婚。对于是否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违法违纪问题,七星关区纪委监委已经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若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据东方今报此前报道,任姓女子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的行为时,不满社区支书刘某的“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的回应,在群里骂了刘某是“草包支书”。刘某报警后,她被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派出所民警用手铐从贵阳市铐至毕节市,并被行拘3日。在此过程中,警方存在违法传唤、违法使用手铐、虐待等问题。

对此,涉事社区支书刘某回应,她只是想让任女士道个歉。毕节市警方在此前的相关回复中表示,任女子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并未受到虐待,用手铐铐住任女子进行强制传唤是为了防止发生意外。

澎湃新闻注意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局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该不该处罚?民警和律师各有看法

毕节市公安局的调查通报公布之后,一位曾在基层派出所民警告诉澎湃新闻,既然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不合程序的行政处罚取消之后,当地仍应该重新作出处罚。

该民警认为,当地警方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只是自由裁量上面有点重了。他认为适用“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他说,这位小区业主对社区工作的不满,或者有好的建议意见,现行制度有规定的渠道和程序伸张,环境的特定性和现实情况跟普通的熟人调侃明显区别,不能借着工作的名义而转嫁实在的违法行为,有违反规定的按照制度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一并处罚,分开追责才能服众,也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

该民警认为,这案子中,公安机关是被复议机关,是答辩和纠改的主体,但是当地公安机关目前的做法,忽视了这位小区业主违法行为,而扩大了案件中存在的旁系因素,会削弱法律的权威。

四川律师冷鑫鸿也认为,这种情况,其实法律上是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可以说是“侮辱人格”,也可以不算。

但律师张德志认为,语言上的“侮辱”要求恶毒刻薄,就程度而言,这种情况下骂一句“草包”,警方口头警告完全足够了,行政拘留,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属于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手段,我国对行政拘留程序规定其实比较严,最终得通过分局批准,本意也是限制基层权力。

律师刘长认为,“草包”这个词的的烈度还达不到“侮辱他人人格”的程度。特别是公众人物、公职人员,或者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既然选择了这样的身份,那么就应该有更高的容忍和克制力。

律师朱明勇告诉澎湃新闻,这件事可以理解为,一个社区成员对支书公务处理水平进行了评价,只是这个评价用词不够文雅,但这和主观上就想侮辱、辱骂他人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所以,只能讨论这个评价是否客观、准确,而不能认为主观存在侵犯人格权的故意。即使被称为“草包”的人觉得受到侮辱,那他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并不需要公权力介入来解决这么一个民事纠纷行为。

律师: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索赔

律师万淼焱表示,一句激愤的话就予以治安拘留三天,显失公正。

目前,既然毕节七星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被毕节市公安局撤销,被处罚人的案涉行政拘留即缺乏合法基础。现在事情已经发声,那就是如何善后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七星关分局应当给予任某三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标准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并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法拘留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万淼焱还提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

因此,即使警方最后坚持被处罚人构成违法,只是处罚过重,改为罚款或警告。被处罚人依然可以申请“三天行政拘”的国家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1月27日,央视网就此事发表题为《“草包支书”案何以牵出一批“草包”》的评论称,根据《民法典》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手上,不是业委会说了算。被拘者任女士所提“业委会未召开业主大会便擅自让新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的质疑合情合理合法。然而,社区支书却以“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霸道答复,不仅暴露自身工作能力不足的短板,也凸显了其盛气凌人的蛮横作风。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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