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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女子门口随手一撕,撕出五万罚单
田阳女子门口随手一撕,撕出五万罚单
罗某系田阳某驾校前台工作人员,2021年1月27日上午,罗某听从该驾校校长周某的指示,将法院在其驾校门口张贴的腾房公告撕下。
我的地盘我做主?还真不是,朋友,您这已经触犯法律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雷厉风行的法警小哥哥、小姐姐马上给你们安排上
我问了律师和朋友,他们说撕一下不要紧的,贴回去就可以了。
WHAT?我们来深入学习下上一题提到的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02条,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为第1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要罚款?还要拘留?
法官,我要提执行异议,这个事情是这样这样的......,以前是这样这样的......,我打听是这样这样的......,我认为是这样这样的......
经查,本案纠纷于2014年7月开始进入司法程序,2015年2月进入执行程序,直至本次2021年法院张贴腾房公告,期间经历了案件诉前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书生效、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评估拍卖、流派抵债等程序
小编认为,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当事人都可以随时经司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撕毁法律文书这种行为来阻碍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
法官,我是担心腾房公告贴在门口会影响教练和学员的流失才撕的,不是故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小编敲黑板:作为公民,自觉协助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法律如果不能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也将无法保障你的合法权利。
最终,考虑到当事人有悔过表现,法院对当事人免于拘留,仅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单位罚款5万元,个人罚款3000元。
法官,可不可以少罚一点?要不然我宁愿被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小编提醒,公民对待法律应从心底里敬畏,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巧言善辩的投机主义要不得。
司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构建法治社会人人有责
微信号 :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新浪微博:@田阳法苑
原标题:《田阳女子门口随手一撕,撕出五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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