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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法院成功调解2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1-01-27 17: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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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积极落实领导直接办案制度,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案件,并且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努力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即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阶段,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华团队接连成功调解2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促使2起案件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01

原告柳州A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将一辆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包括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不计免赔率等险种。2020年9月30日下午,原告的驾驶员覃某飞驾驶上述车辆,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事故。在被告定损过程中,双方因维修费用分歧巨大而僵持着,因此原告委托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损进行评估,确定了该车辆修复价格为82687元。原告按照评估结论进行维修,支付了维修费、评估费、拖车施救费合计97444元并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不同意,原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单方申请评估并没有通知其参与,故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同时申请对涉案车辆在维修时是否应当更换零件以及维修费标准进行司法鉴定。负责承办案件的罗副院长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的事实,多次打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客观的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案件情况,并与中院司法鉴定技术科联系,认为被告提出的鉴定事项不能进行。最后结合原告投保后刚使用投保车辆十余天的事实以及案件的特点,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820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02

原告柳州B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10月24日,廖某明驾驶原告车辆重型自卸货车从水龙方向往三都县城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所驾驶车辆车侧翻在驾驶方向道路左侧,造成车辆损坏及道路左侧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车辆侧翻后发生火灾,车辆已全部损坏。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核定载质量为15.37吨,当时运载的货物重量为71.74吨。事故发生后经相关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已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不计免赔率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等险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36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因保险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开庭前承办法官详细阅读了卷宗内的证据材料,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有针对性地做了大量调解工作,针对被告提出的超载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主张不赔,法官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司法鉴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地分析,并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原告则从车辆残值、定损等方面进行说明,有的放矢的地采用渐进调解法,把调解工作细化为送达、答辩、开庭、庭审、庭后等各个阶段,逐步深入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方都自愿作出了让步,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338217元,原告将残值车辆交付给被告处理。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以上两案均是涉及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由于法律以及保险条款对双方发生定损意见分歧后,如何确定损失评估机构没有明确的规定或约定,往往使运输公司(被保险人)陷入被动着急的局面中,因为车主要尽快修复车辆才能使用,以减少车辆停运的时长和损失,而保险公司则相对处于强势,如果双方为诉讼而长期耗费时间,显然对车主的生产经营及生活是不利的。因此,在办案全过程中,承办法官做到不轻易放弃调解,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化解矛盾,让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及减少当事人诉累,是法官积极探索和落实“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的工作体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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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鱼峰区法院成功调解2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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