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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1-28 17: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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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节将至,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宁府〔2018〕1号),自觉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维护城市安宁生活环境,做文明守法公民。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宁府〔2018〕1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区,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城东广场、十字街同心广场等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东至八一农场入口的黄盆桥,西至小迳桥,南到宝锭山景区门口,北至县人武部射击训练场,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区,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城东广场、十字街同心广场等广场内。

二、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 相关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重大的节日、庆祝、庆典活动中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或虽经许可但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违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及造成他人损失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烟花爆竹给未成年人或唆使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追究销售者或唆使者的责任。

(四)违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一律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五)销售、燃放、运输、携带、托运烟花爆竹,造成火灾事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对责任人或行为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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