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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曝光 | 凤山法院发布2021年第一批失信名单,欢迎大家转发围观
原创 凤山法院 河池中院
公 告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凤山县人民法院将下列纳入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凤山法院举报,举报电话:0778-6814562。
凤山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第一批)
韦瑞芬
龙永辉
龙永辉
韦瑞芬,女,住凤山县凤城镇文笔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3XXXX0041,执行标的3万元。
杨昌军
杨昌军,男,住凤山县平乐乡兰包村甘塘屯26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3XXXX0373,执行标的4.6万元。
罗永德
罗永德,男,住凤山县砦牙乡拉隆村拉隆屯 ,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3XXXX2816,执行标的2.4万元。
陆应新
陆应新,男,住凤山县凤城镇林兰村廷耐屯,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0XXXX0037,执行标的0.5万元。
陆世勇
陆世勇,男,住凤山县凤城镇林兰村廷耐屯 ,公民身份号码4512232000XXXX0013,执行标的0.5万元。
粱吉秀
粱吉秀,男,住广西都安县大兴镇江仰村弄勾队4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78XXXX1137,执行标的12.74万元。
钟永华
钟永华,男,住北流市六麻镇六楼村垌心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0XXXX4058,执行标的1.5万元。
古春华
古春华,男,住武鸣县灵马镇良安村那拉屯16号 ,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9XXXX3016,执行标的3.6万元。
黄爱端
黄爱端,女,住凤山县凤城镇民乐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60XXXX142,执行标的50万元。
杨双庆
杨双庆,男,住乐业县新化镇伶弄村牛洞屯018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93XXXX0935,执行标的6万元。
罗清干
罗清干,男,住凤山县乔音乡文里村7队,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5XXXX3218,执行标的0.72万元。
梁桂英
梁桂英,女,住凤山县金牙瑶族乡更沙村陇乐屯13-1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78XXXX2185,执行标的1.7万元。
黄辉
黄辉,男,住凤山县长洲镇百乐村那劳屯4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93XXXX255X,执行标的0.95万元。
何秀刚
何秀刚,男,住乐业县同乐镇武称街上,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77XXXX0314,执行标的1万元。
陈丽珍
陈丽珍,女,住凤山县乔音乡合运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95XXXX1423,执行标的0.35万元。
谢光业
谢光业,男,住桂平市石咀镇罗洪村14-26-3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6XXXX0672,执行标的4.5万元。
杨凤英
杨凤英,女,住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高顶一巷27号,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73XXXX3020,执行标的3.1万元。
黎青亮
黎青亮,女,住凤山县工商局大院,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69XXXX0948,执行标的5.9万元。
阮昌美
阮昌美,男,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段族社区民族路216号 ,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70XXXX0011,执行标的12.4万元。
黄想
黄想,女,住凤山县凤城镇河曲路15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9XXXX0021,执行标的0.8万元。
李祥波
李祥波,男,住凤山县乔音乡上林村上林屯17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87XXXX1479,执行标的0.8万元。
莫松汉
莫松汉,男,住来宾市忻城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5XXXX2516,执行标的23万元。
杨再领
杨再领,男,住凤山县金牙乡金庄村陇单屯1-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71990XXXX2114,执行标的3.6万元。
卲慎国
卲慎国,男,住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街道三官殿居张家67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2XXXX8419,执行标的4.3万元。
向启华
向启华,男,住东兰县泗孟乡坡里村弄丰中屯8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75XXXX061X,执行标的1万元。
韦美姣
韦美姣,女,住凤山县砦牙乡板叶村累怀屯143号,公民身份号码4512231977XXXX004X,执行标的1.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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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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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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