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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1-30 20: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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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阁镇、新丰路街道办、经济开发区、黄旗镇、土城镇、汤河乡、五道营乡、南关蒙古族乡、王营乡全域为全年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区域;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重点旅游景区大滩镇除外)为全年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区域;以上区域自通告下达之日起,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春节、正月初一、初五、元宵节、清明节、元旦等重要节日,以及婚丧嫁娶、企业开业庆典等重要活动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组织和单位依规给予严格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宣传部、民政局、卫健局、教体局、交通局、住建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文明办、电视台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和谐美丽的生活环境。

五、各乡镇、新丰路街道办、开发区为本辖区禁燃工作组织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各村、社区大力宣传贯彻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引导广大居民严格遵守本《通告》。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非法制贩、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局)、12350(应急管理局)。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3月20日印发的《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0日

原标题:《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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