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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执行职能!2020张家口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公布

2021-02-01 18: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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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我们团结一心、众志成城,抗击新冠;2020年,我们埋头苦干,知耻后勇,狠抓质效。过去一年,在王靖院长的正确领导下,张家口两级法院执行干警只争朝夕、奋力拼搏,充分发挥执行职能,服务“六稳”“六保”,硕果累累。

一、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口市洋河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处施工合同纠纷案

承办法官

何运功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3日,经张家口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家口市洋河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处向张家口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4560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质保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2116251元。

【执行情况】

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其银行帐号,并把冻结帐户的情况告知了被执行人。收到冻结通知后,被执行人匆忙赶到法院,表示企业正在准备复工复产,急需资金周转,请求法院解除冻结的帐户。同时向法院保证抓紧筹措资金,一定尽快支付欠款。考虑到当前正值防控“疫情”期,被执行人也有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2月19日,执行法官将双方当事人拉入微信群,商谈案件的履行情况。经过调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而被执行人表示公司所拥有的债权目前也实现不了,短期还款确实有困难。

考虑到涉案两个企业都处在复工复产的的关键阶段,一旦处理不好,不仅案件执结遥遥无期,而且会影响企业的复工复产,影响那么多工人的生活,因此必须想法设法为他们解决纠纷,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为此,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向其释法明理,为其剖析利弊,消除其侥幸心理,调动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积极性。

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都表示非常理解对方。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冻结的帐户,被执行人于一个月内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也不容易,于是主动要求放弃疫情防控期间的债务利息。3月23日,被执行人主动将工程款转入法院帐户。

该案执结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法院执行工作效率高,细致到位,不仅化解了我们的案件,而且为我们复工复产争取了时间、资金,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均可以放下案件的包袱,准备立即展开复工复产工作。本来我们双方要等到疫情结束,才能把案件处理完毕,但现在“疫”情当前,执行法官不但帮我们查清案件事实,顺利执结本案,快速支付执行款,而且还消除了我们相互之间的误会,我们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员工较多,在当前疫情的特殊时期,稳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是当前的重中之重,如何能保障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调解,一方面可以体现善意执行的理念,让当事人感觉到法院执行的温度;另一方面,也让双方充分的了解各自面临的困难,帮助他们更好的解决纠纷。

二、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山西中加石膏山冰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法官

路小军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6日,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山西中加石膏山冰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款485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1619元(以4853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以年息6%计算)。二、原告在收到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后及时为被告开具1049380元增值税发票。

【执行情况】

桥东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线上冻结了山西中加石膏山冰酒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户,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于2020年1月8日赶赴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农村信用社灵石支行将其相关银行账户线下予以冻结,并把冻结帐户的情况告知了被执行人。2020年3月6日,执行法官接到山西中加石膏山冰酒有限公司负责人电话:“是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吗?我这里是山西中加石膏山冰酒有限公司,昨天我们已与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也在按照协议内容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现在特申请法院解冻我公司银行账户,我们一定积极配合办理”。执行法官考虑到线下冻结的账户为该公司银行贷款账户,为保证企业正常信贷业务和资金周转,执行法官立即与张家口奥斯特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在得到对方肯定答复后法院决定立即为该公司解冻银行账户。

线下冻结的银行账户还需线下解除冻结,考虑到现在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干警赶赴当地银行解冻账户会增加疫情交叉感染风险,疫情过后解冻则会影响该公司正常信贷资金运转,在这种情况下,路小军局长认真研判分析,决定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智慧枢纽作用,火速连线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人民法院,上传相关资料委托代为执行。灵石县人民法院在关键时期敢担当、勇作为,立即安排干警到银行办理解冻手续,仅2个小时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便可正常使用。本案的顺利执结,依托信息化办案平台,既有效防止了疫情扩散,又最大限度保障了企业正常运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桥东法院执行局切实做到疫情防控和有效执行“两手抓、两手硬”,一方面组织干警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一方面依托信息化办案平台,找准疫情防控和助力企业发展契合点,精准发力、因案施策,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复工复产,为企业运营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社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三、范某某申请执行张某、张某一经营权交付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温某、范某某(甲方)与张某、张某一(乙方)签订了投资经营合同书,约定由甲方出资装修乙方名下酒店,乙方暂将其名下酒店交甲方经营,待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将酒店经营返还乙方。双方办理了工商登记转移手续,但乙方未实际交付酒店经营权,范某某向张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交付酒店经营权。该案经张北县法院一审、张家口市中院二审,判决张某、张某一、张某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酒店交付范某某经营。判决生效后,张某、张某一、张某二未履行。2020年5月11日,范某某向张北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情况】

该案中,酒店经营权的交付,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先的投资经营合同书产生的法律义务,待合同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会将经营权返还被执行人,且酒店经营权的移交必然会涉及到职工安置、会员卡充值与消费的账目对接、酒店现有资产的清算等事宜,如果机械的按照强制腾退等程序执行的话,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许可规定,又不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酒店的经营管理,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执行法官经研究认为,该案的执行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配合才能完成,遂决定先暂停被执行人继续经营酒店,再通过调解劝说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6月1日,张北法院对该酒店进行了查封,停止被执行人张某等人继续经营酒店。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一情绪失控,撒泼打滚,甚至以跳楼相威胁拒绝交付酒店经营权。受疫情的影响,该酒店的经营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如果案件不尽快解决,将会陷入雪上加霜的境地。通过对案件再次进行梳理,执行法官找到了该酒店的经理李某某。李某某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作经营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深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6月18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和酒店经理李某某到场对酒店经营权的交付展开协商,经过3个多小时的协商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随后的几天内,双方完成交接工作,被执行人将酒店交付申请人经营,案件得以顺利终结。

【典型意义】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严格执行判决结果,充分考虑具体案情,突出司法为民服务宗旨,有针对性地适用强制措施,灵活、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在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的同时尽可能减少企业的各项损失,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张某等9人与尚义县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承办法官

边晓东

【基本案情】

张某等9人原系尚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人,因所在公司未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他们分别于2018年9月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某矿业有限公司为其补缴所欠养老保险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被申请人支付9名申请人应缴纳部分养老保险金共计52.084万元。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尚义法院提起诉讼。尚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被申请人仍然不服,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执行情况】

因尚义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等9名申请人分别向尚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认真分析了案情,在向被执行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同时,对该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得知该公司已经改制,并已处于关闭停产状态,无任何经济收入,一切经费均由某矿集团拨付,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款确实有困难。为了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执行人员多次亲赴某矿集团,亲自与企业的负责人进行面谈,坚持情理法并用的执行思路开展疏导工作,通过该公司负责人多次向上级集团领导层反应案件实际情况,说明养老保险对于普通劳动群众生存生活的重要性。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反复工作,终于促使被执行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某矿集团于2020年6月底前给付32万元,剩余17.084万元于2021年6月底前给付完毕。2020年7月6日,第一批执行款32万元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及时给付当事人。

【典型意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尚义法院执行局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主动出击,不辞辛苦,多次奔赴某矿集团沟通协调,情理法并用,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终使该系列案圆满执结。

五、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与赤城县某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纠纷案

承办法官

李海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4日,张家口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城分公司与赤城县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联合建设某镇某村住宅小区协议书,并建有幼儿园所使用的五层楼房。工程完工后,某村委会欠付赤城分公司工程款数百万元。2016年4月29日,赤城分公司向张家口市法院对某村委会提起诉讼,请求给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关利息。2017年7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村委会给付赤城分公司工程款580多万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

2019年3月,赤城分公司在被告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向张家口市法院申请立案执行。2019年底,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其中包括该村委会院内幼儿园正在使用的五层楼房。

执行中,执行法官查明,该楼房虽属于该村委会所有,但由于被政府相关部门无权将楼房出租了50年,幼儿园基于对出租方的信任,已招收适龄儿童170余名、员工15人、经营数年,且周边数公里范围内仅此一家幼儿园。执行人员在对楼房查封、评估、拍卖、到现场摸底过程中,听到的是申请执行人期待尽快将欠付工程款执行到位的诉求,同时也听到了村委会没有资金来源的无奈表述,更多看到的是170名适龄儿童家长无助的眼神。针对三方主体的期待、无奈、无助,执行法官深感责任重大,如果强行拍卖、强制腾房,只能实现法律效果而实现不了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法官在紧锣密鼓向前推进执行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多次协调当地政法委、法院、乡政府及有关律师,争取法院对查封财产继续拍卖的前提下,由幼儿园承包人或租赁人对拍卖楼房买受,或与拍卖后新的所有权人继续租赁,并得到了当地政法委、法院及乡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律师的支持和配合,执行法官经过十几次的协调, 7月6日,终于使三方涉案主体圆满达成由原幼儿园承包人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租赁;同时由被执行人和原房屋租赁人将房屋先行交付申请执行人的腾房协议,并将房屋现场交付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和原租赁人在交付房屋后,协议完成对该房屋的租赁使用事宜,保证了170名入园儿童的继续就读。

【典型意义】

该案的圆满执结展示了执行法官依法办案、勇于担当的大局观念和为民情怀,也体现了执行法官巧妙布局,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力量,绘制出了一个稳定社会大局,彰显了司法权威,人民群众满意的美丽的“执行画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同时也正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体现。

六、张家口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业主共有房产纠纷案

承办法官

冯记坡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履行自身债务,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擅自将小区内规划为社区、物业、会所用房的15号楼抵顶债务342万元并完成交付。小区业主委员会得知后,认为涉案房产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抵债行为侵犯了业主权益。先是多处、反复信访表达诉求,后在张家口中院执行法官的引导下进入诉讼程序,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取得胜诉判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15号楼交付业主委员会。

【执行情况】

由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张家口中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后,立即制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义务,并在涉案房产处张贴迁出公告。案外人张某向法院反映,称其在2017年经营前一个物业公司期间,对涉案房产的二层房屋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办公用品,花费10余万元,且与业主委员会还有其他经济纠纷,请求法院待其经济纠纷了结后再行搬出。执行人员当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并释法明理,告知其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经济纠纷,限期搬离,但张某拒不腾空房屋。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在8月25日上午组织4名法警和10名民工排除了案外人张某的干扰,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辛苦工作,最终成功地将张家口市某小区15号楼在腾空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小区业主委员会。

【典型意义】

业主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发现业主权益受到侵害后,错误地认为诉讼程序周期长,即使胜诉后也不确定能否得到执行,而且没有支付律师费用的能力,从而采取了通过信访途径维护权利的方法。执行法官在接待交办的信访案件中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工作,并协调司法局安排了援助律师,最终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的成功执结,切实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小区群众的赞誉,引导大家牢固树立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彰显了司法权威和执行法官担当、作为的为民情怀。

七、张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某某等12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

承办法官

刘玉博

【基本案情】

张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房开公司)与秦某某等12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仲裁委裁决秦某某等12人向金鼎房开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

【执行情况】

由于秦某某等12人没有自动履行义务,金鼎房开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8月24日,执行法官召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业主秦某某等12户业主进行协调沟通。一方要求先付余款,另一方要求先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各持己见,未果。合议庭多次研究解决办法,寻求突破口。承办法官一方面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个主线,想方设法沟通协调双方利益;另一方面主动到张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情况,联系房地产公司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再次沟通协调。

10月14日,该系列案在张北法院召开执行听证会,并特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前来见证执行和监督听证活动,经过多方努力,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12户业15日内主将剩余房款交到法院,房地产公司15日内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截至11月16日,除1户因特殊情况与房地产公司协商退房外,其余11户均将剩余房款交到法院。房地产公司依约为11户业主办理了房本。至此,双方近10年的购房纠纷终于化解。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的顺利执结,充分的说明市中院执行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采取多种执行方式,关注民生发展,为企业帮扶解困,彰显了司法权威。法理人情永不相悖,民生无小事,下一步,市中院执行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障企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申请执行人李玉宏等46户农民与被执行人李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承办法官

吴希林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8日,经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李永军于2016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分别给付收购原告李玉宏等46户马铃薯款60001元。逾期后,2016年8月1日,原告李玉宏等46户向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因被执行人李永军销声匿迹,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初,区人代会召开期间,人大代表向院长李静静反映案情,院长高度重视,责成执行局千方百计执结此案,并亲自与有关部门协调请求技术支持。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12月20日通过技术手段成功锁定被执行人李永军下落,执行干警连夜马不停蹄将被执行人李永军带回,并成功为46户农民追回血汗钱60001元。

【典型意义】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维护正义,从不缺席。主要领导积极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落实,为李玉宏等46户农民挽回了经济损失60001元,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贡献了司法智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发挥执行职能!2020张家口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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