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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1-02-01 22: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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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弘扬法治精神的有力体现。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2020年,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审执结的案件中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甄选,评选出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执行等类型,反映了铜川市两级法院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保护知识产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做出的不懈努力,体现了我市法院在定纷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所作的贡献。这些案例事实认定清楚,法律分析透彻、裁判说理到位,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一

袁耀辉等2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以被告人袁耀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干扰司法活动,破坏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秩序,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当地形成一定的非法控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袁耀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该案上诉后,2020年7月,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一审庭审持续了7天,整理阅卷笔录44万字,撰写一审判决书长达223页14万余字。该案的高效审理,顺应了民心民意,彰显了法治权威,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及财产安全,在全社会营造了黑恶必除的浓厚氛围。

案例二

阴东亮等7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阴东亮在2011年至2019年担任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办白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目无法纪,欺压百姓,随意殴打反映问题的群众和相关企业人员,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利用自己长期控制基层组织带来的便利,将村民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公司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被告人阴东亮借董家河园区征用白家庄村土地进行建设之机,设立个人公司,谎称设立的公司为村办企业,以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为借口为自己牟取私利,纠集、指使阴某锋、左某文、闫某平等人,煽动、组织普通村民和公司员工,采取封门堵路、阻挡施工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阻碍园区建设进程,强迫正在为园区施工供应商砼的企业不得不退出商砼供应,霸占园区商砼供应市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经一审、二审,对首犯阴东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其余6名被告人判处二年又七个月至一年又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人员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以阴东亮为首的恶势力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且属于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行霸”。该案的成功审结,彰显了我市坚决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巩固基层政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案例三

温某某涉疫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消息,向被害人常某某谎称其有大量口罩现货可出售,并在2020年2月18日、19日收取常某某购买口罩货款66500元。收款后,被告人温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发货,并注销了其收款时使用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被害人常某某多次联系温某某无果后报警。案发后,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及家属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钱款,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温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的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对被告人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的高效审结彰显了法院从严从快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力保障了抗疫工作大局,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防范诈骗等犯罪的意识。

案例四

印台睿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中铁建陕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原告睿娟养殖合作社在位于印台区红土镇某村投资建立一大型种猪场,进行种猪养殖。2018年4月,被告中铁建陕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距离原告养殖场70余米的位置开始修建“合铜高速”。由于高速公路距原告养殖场过近,致使养殖场的母猪陆续早产、流产、死亡,原告无法正常养殖,造成巨大损失。由于原告的专业合作社有五十余户贫困户入股,原告多次向市、区进行反映、上访。该案如处理不当,将会影响脱贫攻坚工作,同时也会对国建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度产生影响。印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与市“高速公路指挥办公室”联系,要求建设单位分时分段及时加快建设进度,避免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承办法官先后进行专家咨询、损失鉴定并从举证责任、侵权行为、法理分析等角度全方位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于2020年9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中铁建陕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印台区睿娟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42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合铜高速”的建设,且原告专业合作社有五十余位贫困户入股,在决战脱贫攻坚之际,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不影响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及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与案件本身同等重要,最终的调解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使本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最佳。

案例五

公益诉讼起诉人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金某某、余某某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金某某于2018年4月租赁余某某的门面房经营道味小吃店。金某某在面粉中添加了桂花牌香甜泡打粉,做成包子后向顾客销售。道味小吃店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者是余某某,该小吃店经营至2018年11月7日停业。后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验,除面粉所检项目铝的残留量检验结论为合格外,其余样品均不合格。2018年11月7日,公安机关从金某某家中搜出12个桂花牌香甜泡打粉空袋。2019年4月11日,王益区检察院刊登公告载明该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金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后王益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材料移送市检察院处理,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铜川中院提起民事消费公益诉讼。经市中院审理,判决被告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铜川日报》或铜川电视台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金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余某某对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是我省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陕西省首例针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维护健康有序的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警示教育意义。

案例六

中粮集团公司与35家商行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拥有“长城”文字、英文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发现我市一些烟酒小食品经销商所售葡萄酒带有“长城”文字、英文、图形标识,涉嫌销售假冒“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中粮公司遂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35名被告起诉至铜川中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由于受疫情影响,经销商生意惨淡,销售的侵权葡萄酒数量少、售价低,个别被告纯盈利不过10元,但作为大型央企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为数万元,原被告双方诉辩反差巨大。经法院多次与原告沟通,告知其众多被告在疫情之下生意惨淡的实际情况,以及被告对其销售的葡萄红酒系假酒并不知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盈利情况等,使原告充分理解过高的赔偿数额将导致众多被告生计难以维持,且执行面临困难的现状。经过与双方几十次电话沟通、十余次面对面调解之后,逐步平衡双方心理预期,制定出积极稳妥的调解方案,最终33件案件调解撤诉结案,被告当即兑现了赔偿款。

典型意义

法院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疫情形势下商行经营困难的现状,以调解的方式使该案稳妥处理,依法保障了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

案例七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耀州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发现孙塬镇孙塬村四组西北沟内倒有污泥,并现场查封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的两台挖掘机、两台翻斗车,扣押一台污泥拉运车。后经调查确认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在孙塬镇孙塬村四组西北沟内倾倒污泥,造成果园和沟道土壤污染,并对漆水河水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经勘察测量,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在该地倾倒污泥4000多吨。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达成协议,内容为: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自愿按照通过专家评审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编制的《铜川市耀州区半截沟污染倾倒点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方案和修复工程进度,对耀州区半截沟污泥倾倒点自主进行生态修复,并组织验收。逾期未修复或修复未达到效果的,由其承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所有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地市环境污染,适用磋商制度追究环境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支持与确认,标志着我市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

案例八

上海聚信国际融资租赁某公司与铜川市耀州区某医疗机构、耀州区某开发投资公司融资租赁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0日,上海聚信国际融资租赁某公司和耀州区某医疗单位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租大型医疗设备,由耀州区某公司担保。由于医疗单位未按照合同履行租金3000万元,聚信国际融资租赁某公司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遂冻结了耀州区某医疗单位银行账户。2020年2月13日,办案人员第一时间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进行电话沟通,详细阐明耀州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指出耀州区某医疗单位银行账户冻结对耀州区疫情防控工作的严重影响。同时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协调解除冻结商请函,承诺疫情过后配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后期执行工作。徐汇区人民法院随即联系申请人聚信国际融资租赁某公司约谈,仅用2个小时就回复了处理意见。后续又经过与徐汇区法院和银行方的反复沟通协调,当日下午6时30分,账户顺利解冻,医疗机构及时转出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材及防护用品等物资款800万元。

典型意义

抗击疫情,分秒必争。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法院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坚持灵活审慎司法,第一时间解封医疗单位银行账户,最大限度保障了疫情防控物资的有序供应。

案例九

陕西澳威众创公司与惠州市洲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陕西澳威众创公司与惠州市洲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笔价值500余万元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陕西澳威众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洲为公司供货,但洲为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全款,拖欠货款240余万元未付。2020年7月,陕西澳威众创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新区审判庭了解到深圳某电子公司为洲为公司代付了一笔款项后,第一时间冻结了应收款240余万元。鉴于澳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新区审判庭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原告澳威众创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320余万元。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新区审判庭迅速同到期债权之债务人沟通,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就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问题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债务人主动将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洲为公司的债权190余万元转入法院账户,将价值50余万元的货物退回至法院,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待处置后将款项转交至陕西澳威众创公司。

典型意义

在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形势下,法院树立公正的法治环境,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法维护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以行之有效的措施解除了入驻企业后顾之忧,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十

高某平与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高某向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平、第三人高某向均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有印台区陈炉镇双碑村七组高家场的地块,川陈旅游专线项目征用了陈炉镇双碑村七组高家场的土地。高某平因未领取到征地补偿款,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并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裁定均认为“高家场”地块属于争议地,土地权属的确权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高某平的起诉。高某平遂就权属争议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后高某平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印台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性,并当庭承认涉案土地上权属存在问题,正在启动纠错程序。市中院判决撤销被告印台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地块名称为高家场的1.53亩、0.46亩、1.51亩承包地。

典型意义

政府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前,应当充分调查摸底,确认土地权属确无争议,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定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确有土地权属争议的纠纷,应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作出行政裁决,切实保护农村集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结,体现了人民法院“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政审判原则。

原标题:《铜川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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