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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法院审结一民间借贷案——不再保护24%利率上限
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审结了该院首例民间借贷纠纷利率保护上限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刘某某仅偿还部分利息至2016年6月15日,董某某追索不成于2020年9月7日诉至滨海法院。
判决结果
滨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法条链接:新旧法律适用
《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等同时废止。该案审理时仍适用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新法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
该案适用法律的变化还体现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上。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规定对于横跨2020年8月20日前后的借贷合同行为实行分段计算利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
来源:滨海法院
原标题:《滨海法院审结一民间借贷案——不再保护24%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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