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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昌宁法院宣判一起三轮车违法载人致人死亡案!
违法载人危害大!
莫让好心变祸事!
2021年2月3日,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载货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
情
回
顾
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赵某1、段某等7人从昌宁县卡斯镇塘子边前往浪坝寨务工,途中因赵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至道路左侧的山坡,造成赵某1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昌宁法院依法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擅自改装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
载货三轮车结构简单,稳定性差,一旦驾驶不慎,极易发生侧翻,乘坐在车厢的人很容易被甩出车外,受到严重伤害。
春节将近,广大群众集中出行需求大,但三轮车、拖拉机等车辆没有设置必要的乘客乘坐位置和安全防护设施,这类车辆不具备载客条件。大家外出时,切勿贪图方便将自己生命安全置于危险中。
供稿:刘康丽
原标题:《【以案释法】昌宁法院宣判一起三轮车违法载人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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