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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我的罗法】第76期:罗庄法院民事审判案例入选 2020年山东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
2021年1月3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
《2020年山东法院弘扬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罗庄法院民事审判庭
路晓玲法官审理的
赔偿胎儿抚养费案入选
一起来看一看具体案情吧。
01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5日,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停在路边的吴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死亡。经交警认定,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全某甲负主要责任。2019年6月5日,全某甲的儿子全某乙出生,同日,全某甲的妻子鞠某某及其他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各项损失。2019年6月6日,鞠某某申请追加全某乙为原告。
02
裁判结果
罗庄法院认为,全某乙已经出生并为活体,其民事主体地位应得到承认,其权利应当延伸至孕育期间。全某甲与全某乙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全某乙应当视为死者全某甲生前实际需要抚养的人,故其有权向责任人主张抚养费方面的损失。综上,法院支持了全某乙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临沂中院。临沂中院认为,“死者生前抚养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典型意义
人人生而平等,每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在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罗庄法院从民法总则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出发,判决支持鞠某某腹中胎儿关于18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确立了胎儿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以及获得权益保护的规则,体现了司法对胎儿的人文关怀,弘扬了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人人生而平等
每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尊重
相关链接:2020年山东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原标题:《【厉害了我的罗法】第76期:罗庄法院民事审判案例入选 2020年山东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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