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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21-02-03 10: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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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应急、生态环境、教育、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平安金都建设范围,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第五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放,鼓励禁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减少燃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

原标题:《招远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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