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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第4期(总第33期)

法润临沭
2021-01-31 15: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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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

第4期(总第33期)

调解头条

本周,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和化解矛盾纠纷38起,通过各所“无痕调解”、“五全”调解、警调对接、老兵调解等方式,涉及房屋租赁、土地边界、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宅基地等纠纷。2021年以来,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45件,调解成功率达99.3%。

蛟龙

调解依据民法典

握手言和笑开颜

沈后村村民沈某余反映李后村李某安在其地头栽树,影响庄稼生长。李某安表示树栽在自家地里,伐不伐在自己,沈某余无权要求自己伐树。专职调解员袁和龙调解员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李某安应该及时伐去树木。经过调解员耐心普法说服,李某表示今年清明节前将大树伐掉,沈某余也表示损失赔偿自己也不要了。随后纠纷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调解感悟

法德互济法是“无痕调解”模式五大工作方法之一。在本案中,蛟龙司法所调解员以《民法典》为依据,以乡里道德为准绳,充分发挥法德互济的威力,终于成功化解了这起延续十余年的纠纷,解决了争议问题,修复了乡里感情,取得了一笑泯仇、修复无痕的圆满效果。

调解故事

郑山所:私自转租 房租到底由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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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山街道罗屯村岳某反映,他的房屋租给了高某,但高某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了张某,岳某多次向二人索要房租未果。接到申请后,调解员立刻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张某说,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岳某和高某签订的,与他无关,且因疫情导致生意不好,想延期交租。后经调解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2021年4月8日需支付岳某2021年租金5000元,否则需将房屋钥匙归还给岳某,原岳某与高某的租赁协议作废。

大兴所: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

2020年12月6日,西尧村民王某放羊,羊群跑到沭牛路上,被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小沈埠村民英某撞伤,导致1只大羊死亡,两只母羊早产,产下的小羊死亡。在了解事件后,调解员提出:驾驶人英某疏于观察路况,造成车撞羊事故,应负相关赔偿责任,但王某携动物上路时未尽管理义务,二人均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最终,英某同意支付王某羊群损失300元,英某的车辆损失由英某自行承担,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工作动态

店头所

店头镇王老太骑着脚蹬三轮车转弯时,被骑着电动三轮车的周某撞上,王老太的三轮车翻倒,导致王老太受伤住院,双方对于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店头镇调解员受理该纠纷后,以事故发生前邻里间的和睦、治疗期间周某的主动表现、出院后双方积极协商赔偿为出发点,情法结合帮助双方商议出了适当的赔偿范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1.5万余元的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

临沭所

1月24日临沭街道庙前村民李某彩发现自家地里被人挖了沟,经打听是本村民胡某光缆施工挖的沟,李某彩找胡某理论,由此产生纠纷。调解员及时介入,给胡某做工作,最终胡某承认未征得当事人同意就施工不对,愿意给一定的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和解。

县人民调解中心

宋某与谢某于2018年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吵架,造成感情不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县调解中心调解员进行了调解,通过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原告同意撤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小结

本次调解,调解中心利用在线视频连线当事人提前了解案情并开展调解,当事人到现场跑一次即可签订协议。既方便了当事人,又符合疫情防控新形势,提升了调解工作效率,实现了"群众跑一次,纠纷一站解"。

青云所

史岭村史某星与史某锦之间宅基地纠纷,经调解员调解,史某锦支付给史某星1200元作为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白石洼村王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土地纠纷,经调解员现场调解,重新划分土地。

白旄东街刘某某与张某某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员调解,刘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费用8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玉山所

玉山镇高某把私家车停靠在路边,因忘记拉手刹导致车辆滑行,压坏村民吴某家的桂花树,两家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调解员调解,两家达成赔偿协议,车主高某赔偿吴某赔偿100元,两家握手言和。

蛟龙所

蛟龙镇沈家后村居民沈某秋2016年包工为赵某柯建成二层楼房,经过几次支付后,至今尚有7000元建房款未结清。赵某柯表示房子建好后出现几处渗水的质量问题,因此没有支付建房尾款。经调解员居中协调,沈某秋表示愿意对渗水处进行维修,赵某柯也表示愿意支付尾款,纠纷获得圆满化解。

走进《民法典》

写在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总结你关心的民法典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的。

第四 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

《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是为了满足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需求而新增的条款。

(1)数据

数据可以分为原生数据和衍生数据。原生数据是指不依赖于现有数据而产生的数据;衍生数据是指原生数据被记录、存储后,经过算法加工、计算、聚合而成的系统的、可读取、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例如购物偏好数据、信用记录数据等。能够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数据是衍生数据。以衍生数据为客体建立的权利是数据专有权。数据专有权是一种财产权,性质属于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数据专有权具备传统知识产权无形性、专有性、可复制性的特点,但不具备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的特点,因此是一个新型的权利类型。

(2)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具有不同于现有财产类型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物,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特殊物,顺应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二,特殊物准确反映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性,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准确描述。

对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法律对其有保护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衍生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很明确的,即对衍生数据应当用数据专有权来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就用物权来保护。

内容来源于山东高法公众号

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临沭

原标题:《临沭调解第4期(总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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