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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无证、还醉驾!致人受伤获刑又赔偿

2021-02-05 16: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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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上路要遵守交通法规

这是每一个驾驶人都应该遵守的规定

但是 总有那么一部分驾驶人

为了图一时的方便

仍然我行我素

完全不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看在眼里

滴道就有这样一个“嚣张”的主儿

无牌、无证、还醉驾!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

终于……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的米欧正三轮电动车从鸡西市滴道区盛和一期小区向金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六栋楼高记羊汤馆前时,将相对方向的行人杨某撞倒,造成杨某轻微受伤。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206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9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丁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济南轻骑牌三轮摩托车从鸡西市滴道区盛和一期小区家中出来,当行驶至盛和一期小区B8、B9号楼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三名行人发生冲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6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件审理:

经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依据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春节期间,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原标题:《无牌、无证、还醉驾!致人受伤获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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