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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上加罪 | 酒后不开车,别让这个新年不痛快

2021-02-07 14: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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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

三五家人、好友相聚

难免小酌几杯

喝酒痛快

但切记酒后不要开车

无论是二轮、三轮、四轮的

只要酒驾

危险驾驶罪给你安排上

不要以为自己运气好

接下来

小编送你一波典型案例

剩下的

自己体会

01

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致人受伤,获刑拘役三个月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唐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至鸡西市城子河城海花园新区附近时,发生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撞倒的交通事故。孙某受伤被送往鸡西市人民法院救治。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25804mg/100ml。

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唐某具有的赔偿、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02

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期间再次酒后无牌、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获刑拘役五个月

2020年4月19日16时27分许,被告人丁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济南轻骑牌三轮摩托车从鸡西市滴道区盛和一期小区家中出来,当行驶至盛和一期小区B8、B9号楼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三名行人发生冲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26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滴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无独有偶,虎林法院也处理过1人重复醉驾被刑事处罚的案例。

张某远系无业人员,2018年7月5日因醉酒驾驶轿车在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某远在朋友家喝了4两白酒后,不思悔改,再次驾驶摩托车上路,结果在路上刮撞到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90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张某远再次被诉至法院。经虎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远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本次再犯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03

酒后驾车当场被查,获刑拘役一个月

2019年12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隋某某酒后驾驶本田牌小型汽车沿鸡冠区兴国中路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20345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例看完了

小编“唠叨”在继续

请广大有证的、无证的

会开两轮的、三轮的、四轮的

牢记

酒驾要被处以暂扣六个月驾驶证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驾要被吊销驾驶证

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取

除以上行政处罚外

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划重点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获刑将面临开除公职的

党纪政纪处分

如果您

不想度过一个“特别”的春节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一定要遵守

来源/城子河法院、滴道法院、虎林法院、鸡冠区法院

文字整理/李晓琳

原标题:《“醉”上加罪 | 酒后不开车,别让这个新年不痛快》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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