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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2021第5期(总第34期)

法润临沭
2021-02-08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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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调解

2021第5期(总第34期)

视频来啦!

临沭调解工作荣获临沂电视台多项荣誉

来啦,视频来啦!

近日,临沂广播电视台

颁发电视调解工作先进荣誉

临沭县荣获十个荣誉中的三个

取得骄人成绩

其中

临沭县司法局荣获“优秀组织单位”

蛟龙司法所荣获“先进司法所”

大兴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谢云祥荣获“优秀调解员”

临沭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新生接受了专题采访

调解头条

本周,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和化解矛盾纠纷26起,通过各所“无痕调解”、“五全”调解、警调对接、老兵调解等方式,涉及房屋租赁、土地边界、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宅基地等纠纷。2021年以来,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71件,调解成功率达99.3%。

蛟龙:十年争斗感情伤 调解和好得补偿

蛟龙镇姚后村居民老徐日前到司法所反映其与沈后村老沈之间因占地问题存在纠纷,申请调解。经了解,此纠纷已延续十余年,期间老徐多次拨打12345热线反映。调解员袁和龙受理这起积案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勘察,并汇合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双方各自举证及调解员调查了解,老沈确实存在占用老徐土地的情况。调解员向纠纷双方普及《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部分规定,并耐心做被申请人老沈的思想工作。经过一上午苦口婆心的调解,老沈同意每年向老徐支付土地补偿费,该起延续十余年的纠纷获得圆满化解。

调解感悟

无痕调解模式下的公道至上原则就是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坚持挖掘事实、坚持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主持公道,坚决避免无原则的“和事佬”作风,在调解中贯穿坚持真理道义。这一原则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得到忠实贯彻。正是建立在调解员扎实调查和双方充分举证基础上,调解员得以依据事实,主持公道,最终维护了群众利益,促成圆满结局。

调解故事

曹庄所:调解危急交通事故

曹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纠纷6起,调解成功4起,另有2起正在处理中,涉及金额两万余元。

South Africa red wine

孟某驾驶一辆拖车在镇驻地被一辆轿车剐蹭,轿车后视镜毁坏。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小轿车顶在大拖车前面阻止拖车行驶,孟某则驾驶大拖车顶着轿车往前缓慢行走,情况非常危急。镇调解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控制了当时的局面。经详细了解情况后,给双方划分了责任:小轿车在右转弯时没有观察好路况,剐蹭了大拖车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服教育,最终双方放下成见,赔偿了对方的部分损失,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阻止了一起危险事故的发生。

店头所:杨树烤地引不满

调解伐树笑开颜

店头镇樊官庄村的樊某地头上长着杨某十几年前种的几棵大杨树,杨树烤地,樊某多次要求李某伐树,但李某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行动。调解员介入后赶到现场查看情况,通过对李某进行“情、理、法”和“换位思考”的劝说,李某终于答应把树伐掉,双方签订协议。

调解感悟

杨树烤地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降低收成。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会产生鉴定费、诉讼费等额外支出,耗费精力财力,也会加深邻里关系的裂痕,而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此类纠纷则可以降低双方当事人的损失。

调解工作动态

临沭所

2017年井店南村村集体借井某30000元人民币用于村级事务,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偿还,井某多次和村里协商未果,遂申请人民调解。接案以后专职人民调解员姚广军、孙永俊迅速介入,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经过调解员的劝解,本届村委承认当年借款事实,同意以当时约定的利息结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石门所

石门镇调解员王保猛于2月2日成功调处一起土地纠纷。吴棠村的黄某与本村王某两家因土地界限不清等原因产生纠纷。调解员经现场测量,耐心调解,化解了这起矛盾纠纷。

大兴所

大兴镇小于科村许某2017年跟随村里的小包工头王某干泥瓦匠,共干了31天,应支付工资3720元,但是经多次催要,王某总是以无钱为由多次拒绝,无奈之下,许某找到了村里的网格警务员申请调解,警务员孙运科调查了解后,讲明法律利害关系,最终王某将工钱一分不少的支付给许某,许某拿到钱后笑的合不拢嘴的说道:小小网格员,却帮我办了一件大事!

玉山所

玉山镇一村民因承包的土地亩数存在争议,与原承包户和村委发生矛盾。调解员介入后调查得知,此争议地块是刘某以前的承包地,因修路占用部分土地,与前届村委达成延长承包期限的协议。经多次调解,原承包户与新承包户达成协议,承诺一年后办理交接。

青云所

王官庄村李某某与村委会之间侵权纠纷,经镇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村委会于一月二十九日支付赔偿金3400元。

走进《民法典》

写在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总结你关心的民法典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的。

第五 高利放贷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此次《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此前的有关规定都体现在部门规章层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此类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即超出国家规定的那部分利率约定无效,而借款合同本身及没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依然有效。因此,在《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行为既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和诈骗罪(套路贷),也存在借款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可能。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修改,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制对象不再仅仅限于自然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单位也在这一条款的规制之列。当然,对于何为借款的利率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虽然此前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借款利率规定为24%和36%,但一则该规定并不适用于金融机构,二则司法解释对借款利率进行规定是否越权也存在疑问,故民法典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尚需进一步明确。

内容来源于沂蒙普法公众号

弘扬法治精神·构建和谐临沭

原标题:《临沭调解2021第5期(总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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