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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 “非粮化”的通告

2021-02-08 23: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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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 “非粮化”的通告

全旗广大农牧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6号)《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的通知》(伊政土发〔2020〕76号)文件精神,有效解决我旗耕地“非农化”突出问题,确保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认定

1.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规占用耕地建“大棚房”,在耕地上未经规划许可和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建设施农业项目。

2.占用耕地种植苗木。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整治要求

耕地“非农化”问题属于违法违规问题,2021年我旗将在全旗范围内严格依法开展耕地“非农化”专项整治行动,防止耕地“非粮化”倾向。因此,全旗广大农牧民要高度重视耕地“非农化”问题的整改工作,要利用今冬明春的农闲时间及早谋划、自行整改,尽快将耕地上栽种的树木等非粮非饲料作物及时移除,将耕地上的建房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建设施及时拆除,恢复耕地的耕作条件,确保在明春恢复耕种。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旗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

伊金霍洛旗农牧局

2021年2月7日

丨来源: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伊金霍洛旗农牧局

原标题:《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 “非粮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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