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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的刑检工作

2021-02-08 11: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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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施,对刑事检察一线办案人员的影响颇大。自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正式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以来已有两年之久。现结合实施“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这两年多的理论学习及工作感受,对“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的刑检工作现状进行简要归纳。

检察机关实施“捕诉合一”

办案模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方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重心向批捕、起诉偏转,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转隶监察委,为检察机关实施“捕诉合一”奠定基础。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曾言:“转隶就是转机”。一方面,转隶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检察机关占重要位置,检察机关必须把更多精力投放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难以把一样的精力放在其他业务工作上;另一方面,转隶前,下级院自侦、上级院批捕,这样的办案程序,“捕诉合一”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审判程序对审前程序制约的刑事诉讼制度,及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官办案负责制要求办案检察官对其所办理案件终身负责,对检察机关审前程序即引导侦查取证、批准逮捕程序和审查起诉程序等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及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指导侦查,由同一检察官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可大大降低“捕后证据不足不起诉”“捕后轻缓刑”等情况出现,更方便检察官办案履职,更符合办案检察官的期望。

检察机关实施“捕诉合一”

办案模式合乎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批捕权和起诉权均由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但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未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批捕权、起诉权进行细化规定,所以无论是原“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还是目前的“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都是合宪合法的模式。可以说,“捕诉合一”并不是司法改革的新发明,更不是各地的新创造,而是自从1954年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划分批捕权、起诉权就存在的模式。目前施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是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合理选择。通俗点讲,就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起诉权,但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如何划分批捕权、起诉权,检察机关内部关起门来随便调整。

检察机关实施“捕诉合一”

有助于提升办案质量

“捕诉合一”在提前介入和批准逮捕阶段,可以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引导,加强侦查监督力度,提高案件质量标准。因为检察官终身负责制的要求,且“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要求谁捕谁诉,会促使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主动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方便及时全程引导、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做好侦查引导工作。“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实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侦查监督和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前移,大大缩短了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间的距离,强化了侦查监督力度,提高了案件侦查质量,使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更好地为检察机关公诉做准备。

检察机关实施“捕诉合一”

有助于提升办案效率

一方面,实行“捕诉合一”,可避免重复性工作。一个检察官既负责批准逮捕,也负责审查起诉,有些案件还会提前介入侦查,在证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提前介入的意见应当作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重要参考。这样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前就对基本案情有所了解,到审查起诉阶段就无需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阅读案件、熟悉案情、核对材料,避免大量重复工作,同时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的认罪认罚案还有相关的快办规定,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实行“捕诉合一”,可方便办案检察官充分运用办案期限。由一个检察官负责同一案件的全部阶段,方便检察官与办案干警随时沟通,就从我院现在办理案件来说,办理批捕案件,不论最终是否批准逮捕,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的证据问题,办案检察官可以随时与公安干警沟通联系,为公安干警后续侦查、证据收集提供建议与指引,持续整个批捕直至起诉阶段,充分利用公安侦查阶段办案期限。较之实施“捕诉合一”之前,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发现证据问题,需要退查、延长让公安干警继续补充证据,办案效率显著提升。

检察机关实施“捕诉合一”

有助于保障人权

施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权保障。施行“捕诉合一”要求检察官尽量多地提前介入引导,便于检察官提早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指定辩护情形,有助于人权保障。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负责,将不会再出现以往案件诉讼阶段发生改变,辩护律师找不到案件承办人的情况。承办检察官不变,承办意见也不易改变,这种一致性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进行辩护。检察官以审查起诉的预期来看待批捕,会对批准逮捕的证明标准把握的更加精确、全面。检察官会根据批捕阶段的现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有一定的预先判断,意味着更多犯罪嫌疑人存在可捕可不捕的情况时,不批捕的可能性更大,办案逮捕率会有所下降,减少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可能性,从而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同时对不批捕的后续引导也进行了相应安排,对人权保护的情况定期回访,有始有终。

检察机关实施“捕诉合一”

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整体素质

基层检察机关院小、人少、案多,在施行“捕诉分离”办案模式时,一个案件经由批捕阶段到提起公诉阶段起码需要两位检察官来办理。而施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后,一个案件只需要一位检察官从介入侦查到批捕阶段再到审查起诉。原来办理一个案件批捕阶段与公诉阶段需要两位办案检察官,捕诉合一后只需要一位办案检察官,从基层一线办案人员人数上来说,可以独立办案的检察官多了,有助于缓解基层一线办案人员不足的压力。但细化到每位办案检察官个人,其工作量相较于以前是变多了,这对于每位检察官的要求和压力也比以往更高。“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能变相督促检察官主动提升业务能力和法律素质,提升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施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检察官的工作与以前有很大不同。“捕诉分离”办案模式时,批准逮捕的只负责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的只负责审查起诉阶段,每个检察官只对一个诉讼阶段负责。而 “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一名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既要行使批捕权、又要行使起诉权,而且检察官对批捕和起诉结果均要负责,对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及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在变相促进、提升我国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综上,“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是个好模式,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个好方向,对我们检察人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身为新时代检察人员,要自主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充实自己,迎接挑战,为祖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原标题:《“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下的刑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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