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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违者将被.....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共创生态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城市建成区。市城市建成区,具体是指临川区的上顿渡镇、孝桥镇、文昌街办、六水桥街办、荆公路街办、西大街街办、青云街办辖区范围,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区域范围,抚州高新区的崇岗镇、钟岭街办、城西街办辖区范围。
(二)上述区域外的下列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3.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5.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6.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殡葬典礼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其管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应当告知业主其管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市民文明安全祭祀,文明环保节庆,文明节俭婚丧嫁娶。
五、全市中共党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带头文明祭祀、文明节庆、文明庆典,示范移风易俗,严格遵守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七、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销售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规定,在禁止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殡葬典礼等服务的经营者和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抚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和举报。市民服务热线:12345,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50。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乡区、东临新区和各县可以参照执行本通告。
特此通告。
抚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网
总监制:付建荣
监制:余华生
原标题:《定了!这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违者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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