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省高院发布2020年度环资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02-09 11: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月8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某海运公司、钟某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弘龙 869"轮自 2018年11月5日起由钟某某承租并使用,"飞雄 6"轮船舶经营人为某海运公司,2018年11月11日19时许至 12日 6时许在东方市墩头湾海域抽采两船海砂,第一船每砂 3000吨于11日晚 23时许过驳至"飞雄6"轮,过驳完成后"弘龙869"轮继续抽采海砂,第二船海砂2500吨于12日 5时许开始过驳,过驳过程中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后该案移交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处理。"飞雄 6"轮于2018年11 月7日到达东方市八所港并在墩头湾海域锚泊,11 月10日23时至 12日6时期间,先后接收了包括"弘龙869"轮在内多艘船舶过驳的海砂18600吨。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丸法局以钟某某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且未进行专项环境影枸评价为由,作出"东海执处罚〔2018〕02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并罚款4.9 万元,该罚款已足额缴纳罚款。事件发生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9 年8月15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发布公告,并向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 函,督促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但无任何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被告钟某某、某海运公司赔偿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 403725.6 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非法采砂是海南环境资源保护领域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挖海砂不仅危害海洋环境,流入建筑市场还会威胁建筑安全,整治非法采砂不仅需要运用刑事审判严厉打击,还应按照损害者担责的原则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例2

陈某等海洋倾废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船舶多次向近海倾倒建筑垃圾,同时接群众多次举报,遂将线索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某地产公司与海口某公司签订《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项目0904、0905 地块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海口某公司承担该地块范围内土石方开挖、装运、回填、土方外运、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之后海口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海南某公司承包土石方运输,土石方自恒大美丽沙工地运往广东省湛江市南三镇坡头区沙头经济合作社用于退塘还林。然而据无人机多次拍摄,船舶自美丽沙临时码头出发后倾倒于海洋。共四艘船舶参与运输,其中两艘系被告陈某所有。据调查,约倾倒了 69360 方建筑垃圾,截至 2018 年 12 月 13 日,海口某公司向海南某公司和陈某支付工程款共计 184.6 万元。其中陈某个人收取、使用了 169.2 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陈某、海口某公司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 860.064 万元,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47.5 万元,公告费 800 元。

典型意义:该案件为海口海事法院一审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海口海事法院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依法采信了具备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资质的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所作的鉴定意见,考虑生态环境损害已经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实际,运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方式计算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对同类案件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3

海口某公司不服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18 年 5 月 3 日,被告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原告海口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擅自投入生产,以及将危险废物混入非 危险废物中储存的环境违法行为。海口市生态环境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 40 万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该公司不服,向被告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生态环境厅经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新旧法的适用问题是大部分原告争议的一个焦点,在新旧法的适用上,要注意判断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持续性,是否已经实行终了。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但本案原告自 2012 年 1 月 1 日生产至今,一直未经过环评验收,故原告的行为属于持续性违法,并未实行终了。

故环境局适用新法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案例4

海南某公司不服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 年 7 月 26 日,琼山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公司对某公司十万头现代化猪场进行检测,发现该公司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桃村东南侧约 380 米的猪场污水处理站氧化塘排放出的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均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并将超标废水排放至项目周边村民的农地中,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琼山环境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向琼山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琼山区政府经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琼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遂提起诉讼,认为琼山环境局行政处罚主体错误,该公司已将污水系统委托海南省某科技公司管理,且合同明确约定由该科技公司承担因污水处理站造成的所有责任,故应当由该科技公司承担全部环保责任及相关处罚。要求撤销琼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琼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委托他人运营管理,双方签订相关的委托管理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合同签订双方,环保责任承担主体未发生转移,建设单位不能以该协议书对抗或逃避监管和处罚,建设单位并不免除其作为作为责任人履行环保法律的义务。

案例5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行政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成立,主管该市自然资源、林业等工作。因海南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非法侵占天然林的情况,经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及时采取措施并逐步恢复被毁坏的生态环境资源。被告作出《关于做好海南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人工林调查工作的函》、《关于牛路岭库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情况报告》、《海南会山省级

自然保护区综合整治方案》等,但涉案违法占地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经审查,海南会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 51873.1 亩,为一级公益林,经 1991 年与 2018 年数据对比,人工林的面积占比增加。其中非法侵占国有林地、林下种植经济作物的斑块 22 块。经现场查看,牛路岭进山道路两侧可见岭上种植成片槟榔树。进入牛路岭水库区,可见琼海市所辖库区的岭上槟榔树有些是成片式种植,有些是插花式种植,村民生产生活迹象明显,槟榔是该村主要经济作物。本案审理期间,被告组织 15 宗违法占地人员自行清理违法占地并清点登记。现尚有 7 宗应清理而未清理。

裁判结果:限被告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指定期限内对已发现的 7 宗违法占用林地的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作为环境资源保护社会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其是否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是否到位、是否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作用,对环境资源保护起着关键作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未能实质性落实其管理 职责,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监督其履职行为,督促其依法清查“种”“蚕食”林地的情况并予以清理,有效守护了涉案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绿地青山,同时在判决中引导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在生态保护中的惩戒和价值引领功能,促进环境资源多元共治。

案例6

屯昌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屯昌某公司经营的木材加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类建设项目,因该项目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于 2016 年 6 月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 2017 年 5 月投入使用 一案,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对其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讲行听证、陈述和申辩。屯昌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申请听证。但在 2019 年 8 月 2 日听证中,听证申请人主动放弃

听证权利。2019 年 8 月 8 日屯昌县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屯昌某公司拒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对其留置送达。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屯昌某公司没有交纳罚款,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9 年 9 月 11 日,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对屯昌某公司木材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停产并拆除设备。2020 年 2 月 17 日,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向屯昌某公司留置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在催告书指定的期限内,屯昌某公司仍未履行交纳罚款义务,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屯昌县生态环境局遂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屯昌某公司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准予强制执行屯环保罚﹝2019﹞21 号《屯昌县生态环境保

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屯昌某公司强制收缴人民币贰拾肆万叁仟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按每日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典型意义:涉环资类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主要是涉案的当事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时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且生产经营的项目未经环保审批部门批准。在生态环境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又怠于行使权利,以已停产并拆除设备来逃避行政处罚。这种行为在实践中不占少数。对于这种明知行为违法又懈怠的当 事人,仍应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强制执行,加大环保的力度,以维护环境司法的权威。

案例7

符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海口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2014 年 9 月 16 日,被告人符某某承租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村委会即海榆中线 7 公里处东侧的 296 亩农用土 地后,在没有办理土地性质变更等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将该农业用地转租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海口某公司及其他案外人建设厂房、办公楼。被告人符某某、梁某某、杨某某、被告单位海口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分别造成耕

地重度破坏 63 亩、29.09 亩、18.35 亩、11.03 亩。被告人梁某某是海口某公司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符某某、梁某某、杨某某、被告单位海口某公司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诉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判 决被告人符某某、梁某某、杨某某、海口某公司、梁某某均构 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 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杨某某有期徒刑 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被告单位海口某公司判处罚金 20000 元;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典型意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农用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土地管理制度,而且对生态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司法机关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惩处,彰显司法机关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坚强决心。被告人对已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并达到种植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通过复垦方式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被告人的生态修复行为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具体考量因素,对其宣告缓刑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8

王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基本案情:2013 年 7 月某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持工具到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儒王村王某某家宅基地与邻居家“仁道园”交界处斜 坡地带上采伐野生花梨树 1 株。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上述被采伐的树木属蝶形花科黄檀属的降香黄檀(别名:花梨,学名DalbergiaodoriferaT.Chen),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经向海南省林业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查询,王某某采伐上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降香黄檀的行为未办理相关法律许可手续。王某某于案发后在自家院内种植花梨树10 棵。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野生花梨树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不仅对生态环境具

有重要价值,同时花梨制品也受到很多人的喜爱和追捧,致使 花梨制品的市场价格日益攀升,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因经济利益的驱使或法律意识的欠缺,非法采伐、毁坏或贩卖花梨,造成花梨资源不可逆转的破坏,给海南珍稀保护植物生态系统造成极大危害,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9

林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2019 年 7 月初某天,被告人林某某到澄迈县红岗农场三队南蛇洞附近自家种植的橡胶园内除草时,在山顶处的一处鹰窝里发现 2 只幼鹰类动物,便带回自家的后院内使用自制的铁笼进行养殖。2020 年 4 月 15 日,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来到林某某家,当场扣押到该 2 只鹰类动物。2020 年 4 月 22 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 2 只动物为鹰雕 (Spilornischeela),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20 年 4 月 22 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鹰雕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其在大自然中自有其生存法则,被告人林某某在鹰窝中将两只鹰雕带回,本就破坏了其原本的生存环境,而因为两只鹰雕幼小,故被告人未使用猎捕工具,但不影响认定其29实施了非法猎捕行为。林某某猎捕 2 只鹰雕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例10

李某某、黄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8 年 6 月 20 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香港受黄某(在逃)的委托,利用其在“惠海龙729”船工作的便利,将黄某交付的两件绿色编织袋包装的物品从香港走私至海南海口。同时,黄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准备在海口接货。李某某私自将两件包裹存放在“惠海龙 729”船舱内,并随该船从香港运至海口。2018年 6 月 22 日 6 时许,“惠海龙 729”船到达海口秀英港锚地后,李某某联系林秀宝驾驶运输小船从“惠海龙729”船上卸下两件走私入境的包裹,并让其运送至海口世纪大桥海岸边交给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黄某托运的物品是从香港走私入境,仍前往海口世纪大桥海岸边接收上述两件包裹,并按照黄某的指示托运至深圳。2018 年 6 月 25 日,被告人黄某某托运的两件包裹运抵深圳市宝安区运达物流中心,颜某某、林某某受货主蔡某某(该三人均另案处理)的指使到运达物流中心提货,运输至东莞市樟木头镇观音山路段时被缉私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了两根用绿色编织袋包装的象牙。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两根象牙为现代象象牙原牙,共价值50 万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 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 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受当前国内对珍稀动物制品市场需求旺盛,尤其是国内收藏品及工艺品市场活跃影响,国内象牙收藏的不断升温,国内象牙的非法成交价格暴涨,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不顾贸易禁令动起了走私、倒卖象牙制品牟利的“歪脑筋”。他们心存侥幸,不惜铤而走险,殊不知自身已涉嫌走私而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不要认为帮忙违规带货就不构成犯罪,不要认为不知道运的是什么货就会按照走私普通货物定罪。在走私犯罪中实现货物位置移动的行为人是起重要作用的主犯。不要错误认识自己的行为,低估了运输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主要作用。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广大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别力,摒弃侥幸心理,切莫因一时之贪而身陷囹圄,应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不可因错误认识而一失足成千古恨,留下自己人生路上的污点,留下亲人以泪洗面。

转载来源:海南高院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2020年度环资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