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最高院: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法院即使认为没有管辖权也不应再行移送​

2021-02-13 1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来源:民事审判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裁判要旨】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而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法院也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79号

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士路****。

法定代表人:肖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住所,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南常路**。

法定代表人:朱延新,该中心副主任。

被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本案。

西城区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京02民终437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城区法院重审。西城区法院在重审过程中,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就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辽经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辽阳市俊达经销公司所负债务(货款1767536.57元、违约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及诉讼费用)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事实与理由:因东北输油管理局辽阳钢管厂(以下简辽阳钢管厂)诉辽阳市俊达经销公司、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新民分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于1997年10月9日作出(1997)辽经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判决辽阳市俊达经销公司向辽阳钢管厂偿付货款1767536.57元、违约金及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新民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经辽阳钢管厂向辽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案判决项下的全部债权未受清偿。所涉债权经数次转让,其最终受让人为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辽阳市俊达经销公司系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应向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前案判决项下辽阳市俊达经销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

后西城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28058号民事裁定,以被告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的住所地并非在该院辖区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塔区法院)处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西城区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白塔区法院欠妥,理由如下:1、西城区法院(2016)京0102民初28058号民事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本案中,西城区法院在原审及发回重审中均已开庭审理,当事人进行了应诉,且本案并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时即便西城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西城区法院亦视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西城区法院在本案当事人已应诉并开庭审理完毕后将本案移送白塔区法院违反法律规定。2、违反管辖恒定原则。北京二中院作出(2016)京02民终437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发回西城区法院重审。该裁定包含了已经确定西城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恒定原则,即使原告撤回对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西城区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3、关于本案管辖的确定问题。本案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西城区法院以被告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尽管白塔区法院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选择西城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西城区法院作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应再将本案移送给白塔区法院处理。综上,西城区法院在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将本案移送白塔区法院不当。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该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从上述规定来看,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坏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而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法院也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

本案中,原告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财政干部教育中心、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1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京02民终4374号民事裁定,指令西城区法院重审。在重审期间,即使西城区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立初

审   判   员  纪 力

审   判   员  周其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邢丽娟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