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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丽乡村建设铺就法治基石

2021-02-18 11: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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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肖璐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积极探索,扎实工作,为推进法治赤峰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农牧民的迫切愿望。2018年,市委明确提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立法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市政府在实地调研、研究学习、收集资料、外出考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条例草案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从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到汇总意见、研究修改,从相关部门深入沟通到组织专家立法论证,条例的出台历经两年时间,进行三次审议。2020年11月26日,该条例获得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着眼于解决我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中存在的农牧民主动参与程度不高、政府投入和管理长效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条例坚持村民主体地位,规定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义务,细化影响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禁止行为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规定村民缴纳垃圾处理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激发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

条例从突出发挥政府职能出发,规定政府在引导、推动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在引导方面,规定引导建立废旧物资或再生资源、厕所粪污、农作物秸秆、农牧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理利用体系,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拓宽治理资金渠道。在推动方面,规定市、旗县区政府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金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在管理方面,规定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三级政府,农牧、住房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规定考核、创建、评选和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无死角、全覆盖。

条例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需要出发,着重对包括财政投入在内的资金保障作出规定。共同形成以公共财政为主体、村镇和农牧民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相结合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有持续、稳定的资金保障。

条例学习借鉴湖北省咸宁市和辽宁省新宾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践和立法经验,突出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明确实行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主要从垃圾利用和便于农牧民掌握的角度,将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堆肥垃圾、燃料垃圾、填坑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五类,对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作出基本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自觉把握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完善体制机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推动立法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方面的立法。除《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已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对《赤峰市城镇集中供热条例》《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赤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制定法规进行立法调研。

完善立法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向人大代表、下级人大、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制度,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座谈会,从体制机制和程序上保证立法质量。

改进立法方式方法。加强立法调研,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立法项目涉及领域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精细化水平。积极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作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协商、审慎决策,确保每一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时代赋予的使命光荣而神圣,人民寄予的期望殷切而厚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紧密联系实际,适应地方治理需要,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原则,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立法效果,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着力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来源:深读赤峰

原标题:《为美丽乡村建设铺就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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