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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这15人因嗜酒,被警方抓到!

2021-02-19 20: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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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公安机关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广泛宣传安全文明行车;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了安全文明出行。但是,春节假期期间,仍有15人因酒驾、醉驾被我局查处,其中:

45岁-59岁6人,60岁及以上5人,其他4人。中老年人违法酒驾、醉驾值得关注。

本地人8人:四甲镇2人,海门街道、三厂街道、三星镇、常乐镇、悦来镇、余东镇各1人。外来人员7人:3人暂住三星镇,2人暂住海门街道,2人途经我区。

有5人引发了交通事故,占比33.3%。

4人醉驾、11人酒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该批人员将分别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拘留并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不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

为共同营造更加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海门公安将视情向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家庭和单位通报违法情况,并在其居住社区网格适当曝光,提醒家庭、单位和社会共同劝阻交通违章、压降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守护交通安全,做一名文明的交通参与人!恳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

一、

酒驾、醉驾人员

本地人员

1、徐某星,男,61岁,海门区四甲镇合兴村人

查获时间:除夕,2021年2月11日14时52分许;

查获方式:交通事故现场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三万线;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84mg/100ml。

2、曹某,男,38岁,海门区余东镇启勇村人

查获时间:初二,2021年2月13日15时25分许;

查获方式:设卡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海门街道江海路黄海路口;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70mg/100ml。

3、许某祥,男,73岁,海门区四甲镇余合村人

查获时间:初二,2021年2月13日13时54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四甲镇希士路地段;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55mg/100ml。

4、徐某金,男,60岁,海门区三厂街道厂西村人

查获时间:初二,2021年2月13日15时25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三厂街道苗圃路地段;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21mg/100ml。

5、施某,男,55岁,海门区海门街道北上海经典广场人

查获时间:初三,2021年2月14日12时55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三厂街道棉织六厂前地段;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83mg/100ml。

6、唐某良,男,57岁,海门区常乐镇长春村人

查获时间:初三,2021年2月14日20时50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三厂街道厂南新村;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190mg/100ml。

7、秦某庆,男,58岁,海门区悦来镇凤阳村人

查获时间:初四,2021年2月15日12时30分许;

查获方式:交通事故现场查获;

查获地点:老常久公路悦来镇中行路路口地段;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75mg/100ml。

8、瞿某兵,男,65岁,海门区三星镇金锁村人

查获时间:初五,2021年02月16日12时31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三万线瑞江线西侧路口;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26mg/100ml。

暂住我区外来人员

9、尚某佳,男,46岁,黑龙江佳木斯市人,暂住海门区海门街道

查获时间:除夕,2021年2月11日22时10分许;

查获方式:交通事故现场查获;

查获地点:X352县道大兴转盘西侧地段;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61mg/100ml。

10、张某,男,36岁,河南固始人,暂住海门区三星镇

查获时间:初三,2021年2月14日20时00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查获地点:海门区三星镇星河东路太益路路口;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63mg/100ml。

11、琚某龙,男,20岁,湖北襄阳人,暂住海门区三星镇

查获时间:初四,2021年2月15日10时20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三星镇秀竹路巨丰超市前;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45mg/100ml。

12、徐某信,男,60岁,徐州市人,暂住海门区三星镇

查获时间:初四,2021年2月15日14时05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江海北路德三公路路口;呼气酒精含量测试:67mg/100ml。

13、王某,男,31岁,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暂住海门区海门街道

查获时间:初六,2021年2月17日21时20分许;

查获方式:交通事故现场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海门港新区浙海路海世路路口;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267mg/100。

途经我区人员

14、聂某孝,男,58岁,安徽泗县人,暂住通州区

查获时间:初二,2021年2月13日19时55分许;

查获方式:巡逻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三星镇纺都大道叠港公路路口;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62mg/100ml。

15、石某安,男,50岁,安徽颍上县人

查获时间:初五,2021年2月16日13时39分许;

查获方式:交通事故现场查获;

查获地点: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路海兴路口;呼气酒精含量测试:66mg/100ml。

02

酒驾、醉驾处罚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

警方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海门公安提醒您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请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好家人和朋友,珍爱自己、关爱他人,共同维护好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来源:海门公安微警务

原标题:《春节期间,这15人因嗜酒,被警方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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