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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龙陵法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普法宣传

2021-02-19 09: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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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使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

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更为有力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民生、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利用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高峰期,龙陵县人民法院专门开展了以“远离非法集资•过平安祥和年”为主题的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自活动开展以来,分别以立案庭、镇安人民法庭、勐糯人民法庭为宣传主阵地,在户外电子屏连续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和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并深入挂钩村和集市,向广大群众揭露非法集资的手法伎俩,增强群众的识别意识,提高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进一步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观念,明确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引导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存在风险和社会危害,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下一步,龙陵县人民法院将不断扩展活动覆盖面,丰富宣传形式和手段,实现公众金融知识教育的常态化和长效化,切实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让非法集资再无滋生土壤。

下面

用三个真实案例提醒大家:

珍惜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

NO.1

案例一

“投资新能源汽车”实施集资诈骗

2017年,宋某某、田某某、刘某以获取融资总额36%提成的方式承接了某能源汽车公司在湖南的融资业务。在明知大部分集资资金不能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情况下,三人雇请及带领业务员用假姓名、假名片、假身份证,以投资“新能源汽车”、发放礼品及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针对不特定中老年人非法集资,造成损失1863.7万元。

NO.2

案例二

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刘某加入某投资公司,负责某P2P网贷平台的运营和维护。平台以10%—15%的高年化率吸引投资者。刘某明知公司未获取金融许可证,以自有账户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先后收取13647名投资人的集资款5.7亿元。

NO.3

案例三

以“风景旅游区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以来,王某宣称陕西洛南某风景旅游区某项目工程需要资金建设,承诺通过短期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7年9月至12月,累计吸收14名投资人资金共计161万元,支付利息3.79万元。

以上被告人已被法院判处十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4种常见手法:

承诺高额回报

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犯罪分子在非法吸收存款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

编造虚假项目

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

以虚假宣传造势

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区推广,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

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非吸规模不断扩大。

龙陵法院温馨提示大家:

非法集资不是馅饼,是陷阱

小伙伴们一定要捂紧自己的钱袋子,过好幸福生活~

供稿:赵思雨

原标题:《提高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龙陵法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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