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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首例!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起诉离婚

2021-02-22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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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之间需要相互坦诚才能做到相濡以沫。日前,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当庭宣判了内江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在该案中,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2019年1月,东兴区郭北镇的原告刘某与同乡的贺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刘某便外出务工。

法律工作者罗仁义:“随后我的当事人刘某就到浙江去工作了,然后他们都是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接触了1年,于2020年1月6日回内江办的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仅见面两次后就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随后,女方贺某表示愿意跟随刘某一起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工作生活,避免婚后夫妻两人分居,刘某也同意了妻子的决定,2020年3月,夫妻两人一起前往了浙江省嘉兴市。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是,原本憧憬着美好生活的小两口刚来到浙江后婚姻就发生了重大变故。

法律工作者:“因为当事人贺某突然发病,从楼上扔东西,电脑、菜刀、菜板、电饭煲,扔下去了以后,当地社区知道了后,立马通知刘某要求带女方贺某去医院检查,结果在浙江嘉兴鉴定出来是患有精神疾病。”

经浙江嘉兴市的医院诊断,贺某可能患有抑郁症等精神疾病,可能出现情绪低落,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这样的诊断结果对于刘某来说完全不能接受,因为在婚前,并没有人告知他贺某患有精神疾病。随后,刘某又通过贺某户籍地村委会和东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得知,早在2016年贺某就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刘某认为贺某在结婚登记前隐瞒了病情,令其自己和家人都无法接受,2021年1月,贺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

今年1月25日,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对这起撤销婚姻案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提供了在浙江省嘉兴市贺某行为失控造成安全隐患的社区证明,提供了医院诊断贺某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明,同时提供了2016年东兴区残疾人残疾鉴定评定表,明确了贺某2016年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时任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庭长黎兆伟:“被告的母亲,在庭上开庭的时候她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她也承认她的女儿在2016年就已经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综合相关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所以我们认定被告方在婚姻登记的时候隐瞒了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

在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而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主张撤销婚姻。同时,对于原告同意在撤销原、被告婚姻的情况下,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20000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时任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黎兆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作为可撤销的婚姻是只有一项,就是受胁迫,但是民法典实施之后关于重大疾病的也纳入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所以这里我们也提醒大家,作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相互坦白,尤其是结婚之前,一方确实是患有某种医学上或者是其他不宜结婚的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否则就会导致撤销婚姻这种后果,如果是确实符合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在相应的期间内,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指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的一年之内向法院提出。”

据了解,重大疾病通常指医治花费巨大且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疾病,患有此类疾病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有关精神疾病均符合重大疾病范畴,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

来源:内江日报

记者:张敬瑜、阳治、毛佳莉、郭扬

原标题:《内江首例!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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