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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我”先行 规避法不容

2021-02-23 14: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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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执行异议之诉就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执行异议不能“乱用”,合法提供有效真实的证据可受法律保护,自作聪明弄虚作假必然要受到惩罚!

下面让我们走进今天的执行故事。

在一起罚金案中,兴安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张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却未自动履行。随后我院执行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得其名下有一处房产,此房的现住人是被执行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我院执行局遂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及其儿子张某乙送达了查封公告及拍卖公告。

我院启动拍卖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儿子张某乙向我院提交了写有其姓名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想证实该房屋并非在其父亲名下,而是他名下财产,提起了执行异议。接到张某乙提供的材料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案涉房屋查档,经核实,房屋登记与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均为被执行人张某甲与上一任房主签署,与其子张某乙没有一点关系,张某乙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系其变造。对于张某乙为规避其父亲名下房产被强制执行而向我院提交变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异议申请并依法予以10000.00元罚款处罚。

执行干警来到张某乙家中说明来意,并宣读了罚款决定书的内容,面对处罚,张某乙及其妻子悔不当初,签字确认后,在当日下午便缴纳了罚款,为他们自己无视法律权威,弄虚作假的行为“买了单”。

当事人进行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和所提出的事实主张真实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供虚假证据、提出虚假事实主张,进行虚假诉讼以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严重影响了法院对异议案件的审查和裁决。

加强诚信教育,树立诚信为本、诚信为重的观念,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与传递正能量。

原标题:《守信“我”先行 规避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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