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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法庭当庭宣判首例适用《民法典》离婚案
近日,互助县法院五十法庭当庭宣判首起适用民法典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的离婚纠纷。2月5日,五十法庭公开审理了原告雷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案当庭宣判,判决准许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男孩雷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本案判决书现已生效。
基本案情: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2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 2011年 12月 8日在互助县某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 12月 29日,生育男孩雷某某。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7年 7月,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李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庭审中,被告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双方争议的男孩雷某某的抚养问题,根据庭审查明,被告离家外出两年之久,期间对孩子少有照管,孩子一直随其祖母和父亲生活,且经询问雷某某本人意见,其愿意随父亲生活,本院认为应当尊重孩子意见。综上分析,男孩雷某某由原告雷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对原告雷某要求抚养男孩雷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放弃抚养费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供稿:马晓凡
原标题:《五十法庭当庭宣判首例适用《民法典》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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