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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庭撕毁证据 法院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神圣,法庭庄严。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司法场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并听从法官的指挥,任何以无理取闹、暴力辱骂等方式发泄不满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和破坏,依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摘要
2月22日上午,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审质证环节,原告张某某因对被告陈述产生情绪,为发泄不满当庭撕毁被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原件。
事件发生后,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及时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张某某毁灭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性质十分恶劣。
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作出对张某某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原告张某某因一时冲动将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当庭撕毁,不仅未影响证据的效力,反而给自身招来一纸拘留及罚款决定书。张某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法庭秩序,法律权威不容挑衅,祁县人民法院对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严肃法庭纪律,为共建庄严法庭提供了保障。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文:王 璐
原标题:《当事人当庭撕毁证据 法院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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