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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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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县森林草原封山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火日期
公历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封山禁火期。
二、封山禁火区域
神南、大悲、河口、安阳、蒲上、白云、台鱼和腰山8个山区乡镇区域内的林区、林场、飞播林区、集中连片林区、森林景区、林地等,重点是神南镇刘家营以上深山区、河口林场和伊祁山附近、大悲乡的捉马沟及高速两侧等部位为重点封山禁火区域。
三、禁止行为
在封山禁火期限、封山禁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烟头火种、烧纸祭祀、烧香;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爆破、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等野外明火作业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进入封山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登记检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经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封山禁入措施。
(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责任,加强责任落实、宣传发动、火源管控、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
五、责任追究
违反此通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顺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编 排:冀 正
编 辑:王志杰
原标题:《顺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封山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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