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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火灾致5死38伤,3名责任人获刑

2021-02-24 15: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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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5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面的一处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38人受伤。(此前报道可戳链接→已致5死38伤!桂林一大学附近民房发生火灾,楼梯间有电动车起火冒浓烟)

事发后,雁山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失火房屋起火原因系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第二辆电动车(车牌号:桂C×××××)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火灾烧毁电动自行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死亡、6人重伤、32人轻微受伤。

2020年2月2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已于去年7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责任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2年和5年。

电动自行车自燃引发火灾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陈水彬与被告人赵源协商约定:由被告人陈水彬承租被告人赵源所有的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7号一栋六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给陈水彬三个月的装修期免收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租金,租期5年。

被告人陈水彬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该楼房三至六层内的56间单间配套房出租给70余名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学生及社会人员居住。

2019年1月,被告人陈水彬因承包其他建筑工程,时间不便,遂聘请被告人吴炳良管理“一佳公寓”,将“一佳公寓”603号房屋免费提供给吴炳良居住,一楼北大厅免费给吴炳良开设烧烤门面,并每月支付吴炳良工资1000元。吴炳良负责与租户签订租房合同,收取房租、水电费,管理租户车辆停放及出租房日常事务等。

2019年5月5日6时许,租户蒙某停放在“一佳公寓”一楼电动车停放点的桂C×××××电动车因电气故障自燃引起火灾。

本次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死亡(方某、滕某、孔某1、孔某2、符某)、1人轻伤一级(王某1)、3人重伤二级(周某、熊某、黄某1)、2人重伤一级(彭某、莫某1),另有28名租客因本案火灾造成吸入性损伤、肺部感染等被送入南溪山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短期住院治疗。经桂林市雁山区消防大队调查,着火部位为1楼楼梯口。

涉案房屋未取得建房证

另查明,涉案房屋系所在地村民刘某1自建房,未取得建房证,2011年左右建成,共6层,其中1-2层为框架结构;3-6层每层14个单间配套房,共56间;全房设一个楼梯,从1楼通至楼顶。

2014年5月26日,刘某1因债务原因将房屋作价转让给被告人赵源,转让前刘某1已安装好水电、铺好地板瓷砖,刮好三到六层的房间腻子。赵源受让房屋后在楼顶装了一个雨棚、一个热水塔,便出租给被告人陈水彬经营宾馆。被告人赵源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人陈水彬后,未再到过该房屋,亦未对陈水彬经营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被告人陈水彬、吴炳良均住在“一佳公寓”,本案火灾发生时二人与租客积极自救,火灾被扑灭后,公安机关在火灾现场将二人口头传唤至办案场所,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被告人赵源2019年5月6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同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办案场所,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3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认为,陈水彬、赵源、吴炳良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3人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对于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陈水彬系公寓的实际经营者,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且未安装任何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出租公寓,且封堵公寓大门,仅留一过道供人出入,致使火灾发生时未能被有效遏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源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未达消防安全要求的房屋出租给陈某经营公寓,事后未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炳良受聘管理公寓,在明知公寓存在消防隐患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出租房屋,作为管理者其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初期火灾,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严肃国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水彬有期徒刑5年;判处赵源有期徒刑2年;判处吴炳良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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