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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涉刑案被没收,车主状告销售公司,看法院怎么判?

2021-02-24 17:5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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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的柳穗实花14.45万元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4个月,就发现车辆发票、合格证、车架号都是伪造的,且这辆车还涉嫌刑事案件,导致被公安机关撤销了车辆登记证,车也被没收了。

柳穗实以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销售方诉至法院索赔。历经一审、二审,柳穗实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柳穗实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久前,自治区高院作出裁定:驳回柳穗实的再审申请。

购车不到4个月,新车被没收

家住柳州市鱼峰区的柳穗实觉得自己很冤:他花了14.45万元,从柳州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的新车使用不到4个月,就发现车辆发票、合格证、车架号都是伪造的,且这辆车还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撤销了车辆登记证,还被没收了。

买车的钱花了,却换来空欢喜一场。为此,柳穗实一路打官司,请求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他和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公司返还购车款14.45万元;公司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31.5万元(扣除公司已赔的9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柳穗实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代购合同,实为买卖合同,柳穗实和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认定有效合同。签订合同时,公司对车辆是否涉嫌刑事案件并不知情,且公司代柳穗实到车管所正常办理车辆入户登记后,与柳穗实签订明示瑕疵商品车销售协议,告知他车辆为瑕疵车,柳穗实没有异议,所以公司对车辆销售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判决驳回柳穗实的诉讼请求。

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柳穗实不服二审判决,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请求自治区高院依法撤销他与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公司向他返还购车款以及赔偿3倍车辆价款损失。

柳穗实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他和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第4条第1款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的合同车辆,已经过生产厂家的调试及功能性检查,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此条款明确了公司向他销售的是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标准的新车。可是此后他发现车的发票是假票!车辆合格证和车架号也是伪造的!2017年12月4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出公安交通管理撤消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

“事情闹大后,我才知道,这车其实是公司向谭仲平个人买来的。谭仲平并不具备品牌汽车的销售资质。公司明知购买的谭仲平的车辆来历不明,却故意隐瞒车辆来源,没向我说明车辆是从谭仲平处购买。车能上牌行驶等客观状态,并不能免除公司所负的进货查验义务及车辆来源信息的告知义务。”柳穗实说,他购买汽车是为了自用,属于生活消费。他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买卖消费关系,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悉车辆来源的相关信息,来历不明的车辆增加了他的购车风险。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车辆来历不明却故意隐瞒,致使他基于错误信息作出购车决定,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公司辩称,当初购车时,柳穗实与公司签订的是民事瑕疵商品车销售协议,公司已尽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

柳穗实则说:他和公司签订明示瑕疵商品车销售协议的时间晚于他与公司签订的汽车代购合同40多天,且双方已按汽车代购合同各自交付了购车款和车辆。而且明示瑕疵商品车销售协议的内容,仅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进行描述,并没有告知他车辆进货渠道。公司明知车辆来历不明,却故意隐瞒,诱使他签订汽车代购合同。

公司不存在欺诈,再审申请被驳回

自治区高院审查后认为,柳穗实与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有效。根据汽车代购合同约定,公司代柳穗实为车辆办理入户登记并已履行交付义务,柳穗实向公司交清购车款项,双方对汽车代购合同已履行完毕。后来因为车辆涉嫌刑事案件,车辆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由于柳穗实与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时,公司对车辆是否涉嫌刑事案件并不知情,而且公司代柳穗实到柳州市车辆管理所正常办理车辆入户登记后,公司通过与柳穗实签订明示瑕疵商品车销售协议的形式,明确告知柳穗实车辆为瑕疵车,柳穗实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所以公司对车辆销售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柳穗实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与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由于柳穗实诉请撤销与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所以不存在公司向柳穗实返还购车款及赔偿车辆价款损失。

不久前,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柳穗实的再审申请。

(文中人名为化名)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广西高院 柳州中院 柳北区法院

作者:赖隽群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新车涉刑案被没收,车主状告销售公司,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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