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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人,元宵佳节将至,这件事千万不能干!
禁止!
禁止!
禁止!
元宵节期间禁燃禁放……
春节前夕
新乐市政府发布了
全市域、全时段禁售、禁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小编带您回忆一下
新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新乐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1日实施的烟花爆竹全域禁放政策,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新乐市全域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年严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违反通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严禁举办各类烟花焰火燃放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因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设立有奖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首名举报人兑现举报奖金200元。
举报电话:110、88599700、88508277
新乐市人民政府
年味不是爆竹味
炮声不闻也是年
保卫蓝天和白云
平安祥和过春节
向燃放烟花爆竹说“不”!
原标题:《@新乐人,元宵佳节将至,这件事千万不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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