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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高效解忧“酬” 案外民工喜开颜

2021-02-24 18: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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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410万元,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偿还乙公司拖欠的货款。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西乡塘区法院申请执行,并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甲公司在建设方丙公司有工程款二百多万元尚未领取的线索,要求法院尽快裁定扣留、提取。西乡塘区法院依法于2021年1月15日向丙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临近春节前,有农民工代表到西乡塘区法院反映甲公司尚欠有351705.5元农民工工资未支付。由于西乡塘区法院曾向丙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丙公司不敢代甲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此,农民工代表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帮助他们解决欠薪问题。主办人方勇法官一方面建议农民工尽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核实清楚相关欠薪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相关公司据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以便法院审查。2月8日,农民工代表及相关公司到法院提交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相关资料。丙公司、甲公司及农民工代表三方也书面确认甲公司尚欠农民工数额351705.5元属实。经西乡塘区法院调查核实,该建设工程项目是2017年施工,甲公司及丙公司于2017年11月共缴纳了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237100元,但已于2019年1月用缴存的上述保证金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且已经用完,甲公司目前已无力剩余的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执行中,西乡塘区法院立足于“保民生、护民生”的执行理念,坚持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办理的原则,促成丙公司、甲公司及农民工代表三方达成了付款协议,由丙公司于2月10日前先行垫付甲公司尚欠的农民工工资351705.5元,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同时对甲公司在丙公司的剩余工程款继续采取扣留、提取措施。西乡塘区法院通过变更上述执行措施,让农民工在春节前拿到了甲公司所拖欠的全部农民工工资,解决了农民工的燃眉之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甲公司为工程承包方,西乡塘区法院下裁定扣留、提取其在建设方丙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同时甲公司还欠有部分农民工工资未结清。在执行中,对于如何妥善处理涉农民工工资与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问题,本案做了一个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执行法院在执行中首先立足于“保民生、护民生”的执行理念,坚持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其次积极会同相关劳动行政执法部门明确甲公司欠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最后,促成建设方丙公司在被执行人甲公司已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支取的情况下,先行代其垫付了拖欠的全部农民工工资,该垫支款项在丙公司今后与甲公司工程款结算中会相应扣除,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工追索工资的诉累,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原标题:《法院高效解忧“酬” 案外民工喜开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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