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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通告和法律规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 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也称许愿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热气球原理形成上升动力的易燃物品。孔明灯在燃放过程中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尤其对高层建筑安全形成严重威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白银市行政辖区域内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的单位和个人自行销毁。
二、需要在城区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市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各级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燃放孔明灯要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燃放和购买孔明灯。发现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在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消防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96119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3日
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孔明灯”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加油站、部队储备油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依据《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白银平川消防
发布: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办公室
原标题:《孔明灯通告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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