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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3月20日起施行

2021-02-25 10: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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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 鼓励各地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增加人脸识别设施,在证件签发、换发和补发时对申请人开展人脸识别,确保“人”“证”一致。2月24日,省卫生健康委发布消息,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制定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不得擅自发放 收取费用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文书。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加强证件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物品。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监控范围做到工作区域全覆盖。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需加盖印章,不得盖骑缝章或其他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鼓励签发机构开展人脸识别

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网络统一管理,各市要加大信息化建设进度,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数据即时上报,进一步加大向国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推送数据信息力度。建立健全系统安全和数据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鼓励各地签发机构、管理机构增加人脸识别设施,在证件签发、换发和补发时对申请人开展人脸识别,确保“人”“证”一致。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宣传工作,在产科门诊或病房显著位置张贴“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并向孕产妇及家属告知申领流程及注意事项等。

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助产机构为新生儿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

非新生儿母亲申领的,由新生儿监护人申领,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授权委托书和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处理的,原则上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认真核实首次签发登记表分娩信息及新生儿父母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工作。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母亲一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且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新生儿母亲须出具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一栏处标注“/”,签发机构须将书面声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因父母双方均死亡、失踪等原因不能确认亲子关系的,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发现真伪存疑的暂不予办理出生登记

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和填写规范情况,查验无误后拆切、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交还《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发现《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的,暂不予办理出生登记,并将可疑证件和《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委托函送当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来源:山西晚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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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出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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