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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法院云上审理“挂羊头卖狗肉”案
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网上受理了一起因化肥外包装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案件。
原告家住黑龙江省,因疫情及路远等原因不便出庭。为尽快解决当事人纠纷,法院立案庭速裁组利用“远程调解设备+速裁程序”的方式成功调解了此案,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提高了诉讼效率,得到了当事人的称赞。
2012年被告双辽市A公司(以下简称A)与原告黑龙江B种子经销处(以下简称B)签订化肥合同书,约定B在黑龙江某地区经销A的化肥。
2013年B在A处购进一批水稻化肥,A发货时错用“玉米”肥包装袋给B发货,B提出异议时,A声称只是化肥包装袋不一样,化肥还是水稻肥,化肥质量没问题。
在B经销过程中,顾客王某购买了B从A购进的外包装是玉米袋的水稻化肥,使用时按包装袋上的说明施肥。由于包装袋注明的是玉米施肥量,导致王某种植的玉米因误施了水稻肥而减产。
为此,王某起诉了B,黑龙江某法院判决B赔偿王某损失4万余元人民币。
B在判决生效后,对王某进行了赔偿。
B认为A是生产厂家,并且由于A的过错导致B在销售中产生了经济损失,经过屡次协商未果,遂将A诉至法院,要求追偿。
案件受理后,经过法官视频调解、释法明理,双方放下芥蒂,被告当庭将欠款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给原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做生意切记马马虎虎
当“羊头”不小心变成了“狗肉”
切勿觉得“更换”麻烦
该换则换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原标题:《双辽市人民法院云上审理“挂羊头卖狗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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