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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先锋 | 环保红线碰不得,丽水缙云一企业非法排污被罚12万!
“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处罚谁”。浙江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有序推进中,铁腕治理,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个查处一个,绝不手软。
近日,丽水缙云一家电镀企业
因非法排污被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一起来回顾此案
案件回顾
2020年10月2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人员对缙云县某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该厂生产情况。执法人员对企业污水总排放口和重金属污染物铬、镍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的废水分别进行采样。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总排放口总氮浓度已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于2021年2月7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缙)罚〔2021〕3号,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例启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是一类较为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水污染物检测因子的不断增加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背景下,该类案件的罚金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作为排污单位,应当时刻关注自身的污染物治理和排放情况,根据生产负荷、产品结构及时关注水污染治理工况,确保生产废水稳定达标纳管排放。同时,企业必须加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收集、处理生产废水,不能心存侥幸心理,时刻牢记排放标准是硬性规定,是环保红线,切勿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个人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原标题:《执法先锋 | 环保红线碰不得,丽水缙云一企业非法排污被罚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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