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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维权要依法,霍林郭勒市多名非访人员被判处刑罚

2021-02-25 17: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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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信访秩序,打击整治非正常上访,我市充分发挥信访、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依法对缠访、闹访的行为进行重拳打击,目前,已审结3起案件,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弘扬了社会正气。

张某某非法勒索一审判10年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祖国70周年大庆前夕的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采取跳楼威胁的方式,向务工企业施压,强行索要钱款3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时责令张某某将违法所得返还给企业。

唐某某、田某某寻衅滋事被判一年

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在其首套回迁房及过渡费已交付后,仍以索要过渡费为由,攀爬工地塔吊,以跳塔吊相威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耗费了社会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其二人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以唐某某、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某敲诈勒索被判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访、越级上访为手段,多次勒索财物,合计人民币3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非访警示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人人都应该通过合法合规途径正确表达诉求,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能藐视法律法规,逾越底线。

首先,对自己的诉求要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是否具有解决的现实可能性。

其次,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能钻牛角尖、认死理儿,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甚至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访施压、越级上访!

如若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温馨提示

无理闹访者屡见不鲜,他们借维权之名,谋一己之私,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非但不能实现诉求,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果市民,确实有合理诉求,正常的信访流程应该怎么走?对信访结果不服的,应该怎么做?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二、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据了解,不管是通过写信、电话、当面反映、还是网上信访等形式,信访事项都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通过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的方式进行救济。

来源: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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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75—7966565

原标题:《上访维权要依法,霍林郭勒市多名非访人员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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