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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检说法•2021第1期】买卖木材要合法 违规操作被判刑

2021-02-25 09: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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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检说法

未办理植物检疫证 仍调运染疫松木……最新周检说法来了!

新的一年开始啦~

我们又见面啦~你们还好吗?

今天的周检说法,让我们来聊聊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的情况下,仍然从松材线虫疫情区调运染疫松木,最终三名被告人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2021年2月23日,由周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涉嫌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一案,在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公告

自2020年2月起,福安市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为松材线虫病疫区。

2020年10月下旬,被告人林某乙需要松木打桩,便联系被告人林某甲购买松木。被告人林某丁在明知福安市出现松木大面积长虫会传染且未办理植物检疫证的情况下,仍通过被告人林某甲以1立方木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染疫松木出售给被告人林某乙,被告人林某乙明知该木材情况仍予以购买。

2020年1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运染疫松原木的路上,被周宁县林业局执法大队查获,经福建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载松原木有携带松材线虫活体。经林业专家组进行危险性评估,林某甲违规运送染疫松木具备引起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的条件,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

2020年11月18日,周宁县检察院在日常检察工作中查阅县林业局行政案件,发现该案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承办检察官便督促县林业局将该案移送周宁县公安局依法侦查,并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2021年2月23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充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违反植物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到五个月不等,缓刑六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名词解释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检察官提醒

松材线虫病被称为松树“癌症”,是一种毁灭性森林病害。在自然条件下松材线虫病可危害松属植物45种,该病传播途径多、致病力强、潜伏时间长、寄主死亡速度快,一旦发生疫情,治理难度极大。

松材线虫病1982年首次在我国被发现,39年来快速扩散,18个省份666个县级行政区已被列入疫区名单。该病害导致我国大量松树枯死,严重破坏松林资源、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生态损失。

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对动植物防疫、检疫有严格的规定,调运林木种苗、木材等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到当地森林防疫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实施检疫是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切勿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害人害己。

文字 / 许文昌、周娜

图片 / 许文昌、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周检说法•2021第1期】买卖木材要合法 违规操作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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