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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1-02-25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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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告(一)

辛龙龙:

申请执行人杨波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送达公告,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2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波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杨波支付借款本金115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潼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账 号:9558852605000985369

联系人:执行局 郭超 联系电话:0913-3826862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告(二)

陕西万兴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返还潼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收金陡印象小区业主大修基金和契税共计1207232元;二、向潼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金陡印象小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资料;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6638.82元、申请执行费1473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工行陕西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潼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账 号:9558852605000985484

联系人:执行局 郭超 联系电话:0913-3826862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告(三)

刘华锋:

申请执行人刘秋学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2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秋学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刘秋学16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232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工行陕西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潼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账 号:9558852605000985575

联系人:执行局 郭超 联系电话:0913-3826862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告(四)

郑自勇:

申请执行人孙建民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2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建民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归还孙建民借款10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6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工行陕西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潼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账 号:9558852605000989395

联系人:执行局 郭超 联系电话:0913-3826862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公告(五)

李家炎、黎运莲:

申请执行人杨玉合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玉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李家炎、黎运莲归还杨玉合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按年利率12%给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212元、申请执行费236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工行陕西渭南分行潼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潼关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

账 号:9558852605000985526

原标题:《【法院公告】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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