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宣城中院一案例入选全国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1-02-26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李绪根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欧祖明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行为案

五、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诉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江西省新余市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宣城中院一审的“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诉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入选。

宣城市恒泰金属铸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因位于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2018年9月,宣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向恒泰公司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并向恒泰公司出具《承诺书》,就拆迁原则、存疑评估处理以及付款方式作出承诺。恒泰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宣州区黄渡乡政府向其支付补偿款400万元。因双方对剩余补偿数额有异议,区政府一直未支付剩余补偿款,2020年1月,恒泰公司向宣城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中院审理后认为,区政府基于环保整改工作要求责令恒泰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不动产,并无不当。但对于恒泰公司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故判决责令区政府对恒泰公司作出补偿决定,在依法支持政府责令企业退出自然保护区行政行为的同时,对企业的实际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实现了公共利益保护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

近年来,宣城中院切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并与沪苏浙法院共同建立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精准定位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职责使命,用司法力量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作者:孙勤勤

原标题:《宣城中院一案例入选全国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