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电动车追尾汽车 法官基于新规定调解化纠纷

2021-02-26 15: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近日,贵阳市白云区法院调解处理了一起电动自行车追尾汽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追尾被告龙某某驾驶的车辆,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负全责。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龙某某以及为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1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事故纠纷中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适用分项规定的通知》规定,2021年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再按照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不分项规定进行,而是在交强险中依照分项规定进行赔偿。清楚有关规定后,原告主动将诉求金额降低至2万元。但被告认为其对此次交通事故无责任,保险公司基于被保险人无责,仅同意承担12000元的赔偿责任。因争议较大,庭审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后,法官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为更高效地促进矛盾化解,决定再做做原、被告的工作。终于,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明法理,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13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普法:从2021年1月1日起,贵州省新受理的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一、二审交通事故案件不再按照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不分项规定进行,而是在交强险中依照分项规定进行赔偿。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发生的事故,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原标题:《电动车追尾汽车 法官基于新规定调解化纠纷》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