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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维权课堂 || 防范家庭暴力 共建和谐家庭

2021-03-01 19: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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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不应成为暴力的温床

家暴,也不只是家务事

为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

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1月15日上午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面向家庭暴力宣战!

吕梁市妇联 吕梁综合广播

联合播出

3月1日上午10:00—11:00

“防范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庭”

法律专题节目

吕梁综合广播《听众热线》栏目邀请权威嘉宾做客直播间,深度解读《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

嘉宾介绍

党红艳

吕梁市妇联兼职副主席

北京天驰君泰(太原)

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李晓琳

中阳法院第二合议庭

李春瑞团队法官助理

点击上方绿标即可听取音频

直播内容

01

自2018年7月份以来,山东德州方庄村一女孩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虐待,2019年1月31日方某洋被虐待致死。

02

2018年11月25日,微博粉丝80余万的博主宇芽自揭伤疤:曾多次遭受男友殴打,包括电梯拖拽、踩脸、拳打脚踢、抓头撞墙……

03

2019年8月13日,河南一女子不堪家暴,跳楼致截瘫。之前,丈夫对她多有控制,也不止一次猛烈殴打她。面对暴力,跳楼竟不是为了寻死,而是求生。

04

2020年9月14日,四川藏族姑娘拉姆不堪家暴,离婚后遭前夫纵火丧生......

“家暴”的话题从未冷却,但仍有无数人遭受着暴力伤害;家,不应成为暴力的温床,家暴,也不只是家务事。面对暴力的深渊,容忍换不来觉醒,拿起法律的武器,反抗才能争取真正的幸福。为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

基本情况和亮点内容介绍

李晓琳法官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有25条,大体分为八个部分。

一是立法目的。明确制定此办法是为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组织领导职责,要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职责及社会力量参与途径。

三是建立反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度。创设了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首接负责制,细化了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制度,增设了应急安置制度。

四是细化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规定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情形,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定期查访,并存档。细化和补充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据及执行等内容,将加害人和受害人所在单位纳入协助执行主体范围,更好地发挥保护令作用。

五是增加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规定。针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实际,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便有效固定家庭暴力证据。

六是增加家庭暴力的权力救济途径。在上位法设置的投诉、报案、起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临时庇护等多种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增加权利救济途径条款,明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更便于公众知晓,依法维护权益。

七是强调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专门增设一条,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八是处理现办法与原决定的关系。明确本办法施行后,2003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同时废止。

党红艳律师

《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 大体分为八个部分,有七大亮点:

1、联席会议制度: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预防、化解、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动,才能彻底解决。

2、更注重宣传预防工作。妇联、民政部门、基层单位、新闻媒体都要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比如要求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包括反家暴的内容。最重要的一点是,公检法司,要对家庭暴力案例进行整理和发布,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这样应该会产生非常好的效果。

3、用人单位要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也是在预防工作方面的一个重要进步。

4、细化了告诫书的适用情形:

(一)受害人要求出具的;

(二)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曾经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

5、规定了首接负责制。不论哪个单位收到了受害人的求助,都不能转交其他单位,而应当做好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并对加害人批评教育,做好登记和情绪安抚,对受害人要隔离暴力现场,协助报案、就医、提供庇护救助并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6、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医疗机构、村居委、救助管理、福利机构对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要及时报案

7、村居委、派出所,要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在九十日内定期查访并存档。

主持人 栗旋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该怎么办?遭遇家庭暴力可以向哪些机构寻求帮助?

党红艳律师

家庭暴力不仅指丈夫和妻子之间,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亲密关系人之间的暴力行为比陌生人之间的暴力危害更大,它对人性中善的摧毁更严重。很多受害者会习得性无助,出现受虐妇女综合征,会形成从发生初期的义愤填膺、痛心疾首到后来的委曲求全、麻木忍受的恶性循环,但有的受害者在忍耐到极限时会做出过激的举动,比如,自杀或者将加害者杀害。

为了避免这种极端情况的出现,最正确的方法,就是在第一次受到家庭暴力时就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自己的单位或对方单位等有关部门求助,也可以告知自己的亲友,一起来面对。一定要及时的制止,如果加害人就是本性难改,那就要勇敢的离开。

无论法律如何健全有力,但法律仅仅是武器,需要受害人自己振作起来,有能力和勇气拿起这个武器,有很多女性是被家暴了很多年选择了隐忍,这是让我们法律工作者感到痛心的。但是我们也非常理解,要扯下这块遮羞布,确实是需要很大的勇气。

主持人 栗旋

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后,妇联会做哪些工作?

党红艳律师

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有一个误区,“他都打你了,你为什么不离开他?”其实,反家暴最终的目的是让受害者在没有暴力的环境下生活,而不是让她离开家或者离婚,“应该反问,如果有人遭受家暴的话,我们怎么去有效保护她,有没有一个多机构联动的系统能支持她?”所以,妇联作为首接单位,除了法定的职责以外,更多的是要考虑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供有效的帮助。比如,我们对于偶发性的家庭暴力事件,就不宜建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是选择更为温和的调解方式,这样的家庭绝对是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和必要的。如果受害人要选择离婚,妇联可以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取得联系,帮助受害人申请免费的法律帮助。对于比较恶劣的家暴情况,就要启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多管齐下,彻底解决并做好善后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到《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正式施行,都在告诉我们要向家暴说不,那么对于加害人实施家暴,法院如何审判?加害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李晓琳法官

前面党律师给大家详细介绍了家暴的认定以及遭遇家暴的救济途径,我就不再重复了,在这里主要给大家说一下遭遇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危险的时候应该如何自我保护,最有效的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下面就我之前遇到的一个案例来说一说,2018年7月17日,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走进来一位伤痕累累的妇女,声泪俱下起诉离婚。立案庭工作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与理由后,积极引导王某离婚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王某女方与刘某男方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居。后补领结婚证。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少沟通,在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刘某脾气暴躁,平均一个月就会暴打王某一次,累计伤害二百多次。婚姻期间,因琐事刘某用铁棍、高跟鞋等殴打王某头部,致使王某头皮多处受伤,缝合数针。共同经营饭店期间,刘某用铁凳砸王某,造成王某左臂至今留下长约5厘米宽约1厘米的伤口。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刘某还用开水泼王某,致王某后背及手腕烫伤多处。2012年王某因无法忍受刘某的家庭暴力,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念在两个孩子孤苦无依,又撤回了起诉。

此后多年,刘某不思悔改,不仅殴打王某,还对王某娘家兄妹也痛下狠手,致兄妹4人都被刘某殴打过,不同程度受伤。

2018月7月14日,刘某又一次酒后对王某进行了暴力殴打,致王某全身受伤,7月17日王某走进法院再次提出离婚。

王某提出离婚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十多张本人受伤照片、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相关证人证言。承办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是,中阳法院在王某提出申请当日即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并第一时间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辖区村民委员会送达,请村民委员会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

刘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后,表示愿意执行裁定,并痛改前非。

“保护令”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而且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以前很多女性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面对家暴时选择隐忍,反而变相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在今后的家事案件审理中,要多引导当事人面对家暴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中阳法院破冰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家庭暴力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促使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也促进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

如果加害人再次出现违反保护令的行为,

如何进一步保障被害人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并送达的,如加害人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家暴这样做

加害人实施家暴要承担法律责任

防范家庭暴力

共建平安吕梁

原标题:《巾帼维权课堂 || 防范家庭暴力 共建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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