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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上访不任性,维权须依法,非法上访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2021-03-01 15: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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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对于公民来说是一种维权渠道

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

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河的女儿黄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婆婆孙某某发生厮打,致孙某某两颗门牙缺失,经法医鉴定,孙某某之伤为轻伤,2008年11月12日,泰山区公安局对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于2009年4月13日将该案移送泰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4月20日,泰山区检察院认为孙某某牙齿脱落的原因、方式、时间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2015年11月30日,泰山区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黄某某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对黄某某作绝对不起诉的决定。自2015年7月份以来,黄某河以黄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处理不公为由,多次到泰山区公安局、泰山区检察院、泰安市泰山区监察委员会、泰安市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上访。上述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黄某河仍以处理不公为由,采取大声辱骂工作人员、敲锣、放扩音喇叭等方式到上述国家机关闹访。2015年12月2日,黄某河因采取喊叫、敲锣、下跪等方式扰乱泰山区检察院的工作秩序,被泰山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收缴喇叭一个的行政处罚。2018年5月10日,黄某河因扰乱泰山区监委的工作秩序,被泰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行政处罚后,黄某河仍不改正,继续扰乱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后果。

判决结果

东平县人民法院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河有期徒刑一年。黄某河不服判决,上诉至泰安中院,泰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案情回顾

2005年8月份,因修路清障,被告人周某云与所在村委干部发生冲突受伤住院,周某云因此上访,后与村委达成和解协议,补偿其4000元,表示不再上访。2006年5月,被告人以协议违约,拖拉机、潜水泵被盗等为由多次到镇、县、市信访部门上访,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要求,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分别于2006年8月10日、2006年10月30日作出信访复查、复核决定书,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云不服继续信访,期间周某云要求村委变更《宜林地带树株管理合同书》。迫于信访压力,该村村委与周某云夫妇签订了变更宜林地管理协议,周某云表示不再上访。2007年3月“两会”期间,被告人周某云以树木被烧、丈夫复转军人补助为由又开始信访,该村支部书记与周某云达成协议,周茂云表示不再到各级部门上访。2008年6月16日周某云又到磁窑镇信访,要求对以前的处结问题重新给予处理,否则到各级信访,期间提出延长果园承包合同等要求。之后被告人周某云为得到不正当利益,以上访向政府部门施压,经常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经北京市、宁阳县公安机关多次教育、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然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到北京重点地区非访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判决结果

宁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云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提醒

依法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任性”上访。如果上访人不按照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采取极端手段非法上访、缠访闹访或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出行,破坏社会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普法小课堂

信访中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

(一)扰乱公共秩序。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2.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处罚;

3.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4.个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定罪处罚。

(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多次组织、资助他人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定罪处罚。

(三)寻衅滋事。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阻碍执行职务。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信息网络有关行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七)共同违法犯罪。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违法犯罪情节予以处罚。

(八)在特定场所实施犯罪行为。对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场所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在认定“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等入罪情节时,要将上述场所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构成相关犯罪的,从重处罚。

(九)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在本条第八项所列场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处罚,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违法信访会面临什么后果?

违法信访,触犯法律,除失去人身自由之外,个人违法犯罪信息将被永久记录,还会对自己的未来和家人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限制,此外,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还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为了个人和家庭幸福

请依法信访、理性维权!

原标题:《警示!上访不任性,维权须依法,非法上访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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