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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沿江草原、湿地生态资源保护行动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沿江草原、湿地生态资源的恢复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至第七十三条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禁止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非法开垦草原。
二、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无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四、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六、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七、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八、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九、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采挖泥炭、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的。
十、在湿地砍伐林木、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的。
十一、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
十二、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或者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三、违反规定在湿地内割芦苇、割草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
十四、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的。
十五、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进行恢复的。
十六、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的。
十七、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的。
对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 编:赵雅飞
统 筹:陈科敏
原标题:《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沿江草原、湿地生态资源保护行动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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