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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洛阳法院这两起案件,入选全省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洛阳中院
2021-03-02 11: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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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2020年河南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发布近三年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洛阳法院审理的两起破产案件入选其中。

01

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

灵活设计重整计划草案,引导债权人作出理性选择,促成企业重整成功。

一、基本案情

新伍中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伍中公司)系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台北国际”商住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4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9.5万平方米,共8幢。进入破产程序前,已完工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建设过程中,由于后续建设资金不足,于2014年春节前停工烂尾。项目停工后,业主、施工单位、职工等各方债权人经常到当地政府信访,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很大压力。经债权人申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2018年6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新伍中公司重整一案。

二、审理情况

洛阳中院受理该案后,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对债务人的接管、财产状况调查、接受债权申报并进行审查、委托审计评估、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各项工作。经评估,新伍中公司资产评估价值8459.32万元。共有79家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申报,申报债权金额2.93亿元。法院裁定确认债权32家,确认债权金额9238.01万元。

在项目本身利润空间有限的客观实际情况下,如何招募到投资人,以及选择怎样的重整方式使重整计划得到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是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但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投资人不仅要提供偿债资金,还需提供楼盘复工续建资金,加之受当时经济形势下滑以及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意向投资人能够拿出的偿债资金有限。期间虽出现几家意向投资人,但经多方协调和近四十轮的磋商谈判,意向投资人的方案仍没有获得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

合议庭与管理人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债权人之所以不接受意向投资人提出的偿债方案,主要是对于企业资产价值缺乏客观判断,对于偿债率的预期不符合实际。如果经过市场公开竞价,则能使债权人认清现实从而作出理性选择。为此,管理人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制定了A、B两个版本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两方案均采用拍卖破产企业股权的方式,区别在于当拍卖价款降至破产清算条件下的资产对价仍然无人竞买时,按照A方案将不再拍卖,由意向投资人按照不低于清算条件下的对价接盘复建,以建成的房屋抵债;按照B方案将转入清算程序,将拍卖股权转为拍卖资产,以拍卖所得清偿债权,两个方案的利弊也均在计划草案中作了客观说明。最终A方案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重整计划批准通过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确定了投资人,目前项目已经顺利复工。新伍中公司烂尾项目终于得到盘活,实现了政府、购房者、金融机构、普通债权人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通过破产重整挽救房地产开发企业,盘活烂尾项目的典型案例。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及购房户、施工单位、农民工、抵押权人等多方利益,以及债权性质认定、房屋权属认定、清偿顺位确定等具体法律问题,与民生保障、社会稳定、城市建设等紧密相关,是对人民法院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大局能力的充分检验。

该案中有三点做法为房地产企业重整提供了宝贵经验。一是在面临项目利润空间有限、投资人报价不高与债权人对企业资产价值和清偿率预期过高、不接受投资人投资方案的突出矛盾时,为避免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洛阳中院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公开拍卖股权为基础,创新性设计两套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使债权人自己做出了理性选择。二是对于消费者购房人的认定,根据是否缴足或缴纳大部分房款、是否已办理按揭贷款、是否网签等综合考虑认定,将已缴足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并办理按揭和网签手续的认定为消费者购房人;对于其余仅交付了定金或者预付款的购房人解除合同,购房款按照债权清偿,不再交付房屋。三是妥善解决破产重整中购房人按揭合同的衔接问题。项目烂尾后因停止还贷多名业主被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贷款本息。购房人在重整过程中多次反映房屋迟迟不能交付,财产还被执行还贷,严重影响生活。为了妥善解决业主面临的问题,兼顾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减少破产企业债务负担,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法院、政府、管理人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达成了解决方案,在重整投资人复工后,业主将停供欠款向银行付清并恢复还贷,同时约定交房日期,使业主对于房屋交付充满信心。新伍中公司重整成功,使广大购房人权益得到保障,职工及税款债权得到全额清偿,金融机构债权采取以房抵债方式得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也得到比破产清算更高比例的清偿。起到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02

豫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特点

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破产,破产不停产;充分实现对外股权投资价值,普通债权得到高比例清偿。

一、基本案情

豫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新华公司)是一家隶属于中核集团的国资企业,全资控股洛宁新华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洛宁新华禹门河发电有限公司、洛宁新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和洛宁新华崇阳发电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是中西部地区水力发电的重点企业。由于股东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主要融资途径受阻。2017年12月12日,豫西新华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龙区法院)提出对豫西新华公司的破产申请,洛龙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2018年1月9日,管理人进驻并接管豫西新华公司。经审计,豫西新华公司总资产10.13亿元,清算模式下评估价值为8亿元。该案共有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查确认4家,债权总额10.76亿元。2018年11月2日,洛龙区法院裁定宣告豫西新华公司破产。

豫西新华的主要财产是应收账款以及其全资设立的四个下属子公司和孙公司,该四公司共拥有发电厂6座,职工近300人,破产前均处在持续经营状态。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企业财产预计耗时较长,并且会对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为提高办案效率,维护豫西新华公司的整体资产价值,洛龙区法院一方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准许豫西新华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营业,实现对子公司、孙公司的正常管理和资源调度;另一方面结合该案最大债权人是豫西新华公司股东,熟悉企业状况、有意接手企业资产的特点,形成了将下属公司股权等豫西新华公司的全部资产整体打包,由最大债权人整体承接的方案,并根据该思路形成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两方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2018年12月20日,洛龙区法院裁定终结豫西新华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采取了“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破产;破产不停产,资产整体处置”的方案,从宣告破产到破产程序终结仅一个半月,不仅完成了破产财产处置、分配,同时对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职工债权实现100%的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72.82%。该案的处理实现了资产的快速变现,提高了审理效率,提高了整体清偿率,最大限度避免了对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时,该案将破产财产整体打包进行实物分配,由最大债权人整体承接的做法,为同类案件中长期投资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此外,豫西新华公司系央企中核集团的成员企业,从事电力生产行业,该案的处理防止了国外资本间接介入电力资源的不可控风险,有效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处僵治困”工作要求得到良好落实。

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洛阳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持续深入推进破产审理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洛阳都市圈建设提供充足司法保障。

未来,洛阳法院将继续对标营商环境指标要求,探索多方参与企业救治和重整机制,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以自身的行动为奋力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新胜利、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洛阳绚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党史百年·天天读

原标题:《关注!洛阳法院这两起案件,入选全省十大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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