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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任性?查处!

2021-03-02 09: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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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节图个喜庆

或者,年后开工图个气氛

大伙是不是准备放个鞭炮热闹一下?

NO!NO!NO!

绝对不能“任性”

下面这些案例,要引以为戒↓↓

案例一

2月11日,鼎城区红云街道居民刘某在某汽车修理厂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目前,刘某已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罚款500元整,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之中。

案例二

2月11日,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居民邓某在郭家铺某石油公司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目前,刘某已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罚款500元整,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之中。

案例三

2月19日,鼎城区牛鼻滩镇居民邱某为图吉利,在新年开工的第一天私自购买鞭炮,在工地院内违规燃放。目前,邱某已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罚款500元整,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之中。

案例四

2月22日,鼎城区玉霞街道居民彭某在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区域仍然燃放烟花鞭炮。目前,彭某已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罚款500元整,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办理之中。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鼎级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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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 | 任性?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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