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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特辑】云浮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
2021年3月3日
是第8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
从今天起,以“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的全国2021年“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主题宣传活动拉开帷幕。
近年来
云浮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依法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
审结了一批涉及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案件
今天,我们梳理了其中
三起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以案释法
案
例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某与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经营饭店的被告人姚某某约定以长途汽车寄运的方式,由被告人廖某某从广西藤县出售野生动物给被告人姚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进行结账。后被告人廖某某从藤县收购4只鹰类野生动物,并经电话商谈以高价与姚某某进行交易。被告人廖某某遂将上述4只鹰类野生动物通过大客车寄运给被告人姚某某。同日,该客车行驶至郁南县平台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4只鹰类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郁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姚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另查明,郁南县检察院还就该案向法院提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与被告人廖某某、姚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两名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5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科研研究价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破坏。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刑入罪,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个人或组织是一种警示,有助于震慑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案
例
二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谭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到新兴县天堂镇某村一山边以徒手的方式猎捕蟒蛇1条(活体)后拿回家饲养。2020年3月,新兴县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并在其家中搜查到疑似蟒蛇1条(活体)。经鉴定,疑似蟒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新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贩卖、饲养野生动物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健康的隐患,还将涉嫌违法犯罪。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的刑事犯罪,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案
例
三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区某在罗定市罗镜镇某村田垌使用头带电筒等工具猎捕疑似虎纹蛙32只。当天早上,区某将猎捕的32只疑似虎纹蛙带到罗镜镇西圩尾一间大排档门前路边出售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32只疑似虎纹蛙均为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
罗定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区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立足审判职能作用,严惩非法猎捕和交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意识。广大群众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建立“舌尖上的文明”,并时刻保持警惕,不为金钱利益所驱动,否则就可能因为触犯法律而获刑。
野生动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加入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行列当中
拒绝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
拒绝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尊重自然、保护自然
从你我做起
原标题:《【专题特辑】云浮法院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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