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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法院深入推进婚恋家庭纠纷化解专题报道

2021-03-03 16: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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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内黄县情感婚恋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暨命案防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内政法【2021】3号)文件精神,内黄县人民法院平安建设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会上王海军院长要求:对婚恋、情感、婚姻等案件要严格实行家事纠纷调解程序前置,对到法院起诉的家事纠纷,首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再登记立案。同时加强该类案件各审理环节的调解工作,并对家事纠纷案件进行拉网式排查,充分利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的家事调解站和心理咨询室对所排查出的人员进行家事调解、心理疏导,特别是对排查出的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矛盾纠纷隐患案件进行逐案分析并指定专人进行跟踪排查,各相关业务庭对所排查出的案件进行疏导、总结。现将排查出比较典型的案例(均为化名)进行编写附后:

内黄县马上乡居民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在内黄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原、被告并未建立真正意义的夫妻感情,从2016年3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20年3月份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原、被告不准离婚的判决。

经过半年多的冷静期,双方仍未和好。且婚生两子均随张某(女)生活。

承办法官受理该离婚纠纷案件后,经过充分调查,向双方询问,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孩子的抚养权、户口变动以及抚养费问题。

原告张某(女)认为孩子应当与被告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并且抚养长子方应当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给抚养次子的一方。

被告王某(男)认为婚生二子的抚养权可以协商,但不愿支付抚养费。

经过进一步分析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共同生活七年有余,并且生育有二子,说明双方存在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之所以现阶段存在分歧,是因为双方缺乏一个有效的沟通平台,并且双方之前存在一定的矛盾未化解,对问题的考虑不够理性,因此通过调解化解该纠纷的概率较高。承办法官分别同张某(女)、王某(男)进行了单独谈话的过程,王某(男)初期并不配合调解工作,且有强烈抵触心理,但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讲解与反复沟通交流,王某(男)逐渐卸下抵触情绪,积极配合调解。

接下来,承办法官让双方都到场参加调解,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诉求和理由,随后对抚养费问题、户籍变动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也达成了共识。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王一(化名)由原告张某(女)抚养,婚生次子王二(化名)由被告王某(男)抚养。由原告支付给被告5000元。并由被告王某(男)协助原告张某(女)办理婚生长子王一(化名)的户口迁移手续之日,原告张某(女)支付给被告王某(男)5000元。

三、其他事项原、被告互不追究。

至此,这起婚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原标题:《内黄县法院深入推进婚恋家庭纠纷化解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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